生态环境中“关键介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2021-12-07李贤春吴祖春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李贤春, 吴祖春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 赣州341000)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完整性的必要手段,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1]。全面系统地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能够实现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在秦岭朱鹮保护区、扎龙湿地丹顶鹤保护区、卧龙大熊猫保护区都有成功实践。全面系统地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就是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全面系统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说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属于概括保护,那么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一并予以保护即属于精准保护。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
野生动物资源对人类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伦理、科研价值[2],野生动物使得地球上的生命丰富多彩,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平衡自然生态、尊重生命、保证后代享有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3]。目前全球对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高,通过刑法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也从1979年开始专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罪名。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野生动物保护重视程度不断提高,2005年有学者提出了善待动物、尊重动物和不虐待动物的动物福利理念,认为要有尊重生命的意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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