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仲裁员制度”研究
2021-12-07河北经贸大学霍艺雯
河北农机 2021年3期
河北经贸大学 霍艺雯
引言
在国际仲裁中,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者作为救济当事方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保全证据、保护资产和维持待决裁决的现状。因为仲裁其中一个当事方可能会拒绝合作指定仲裁员,所以仲裁庭的组庭时间便有了不确定性因素。与此同时,另一方可能迫切需要仲裁庭组庭来进行有效救济。这一过程中,资产或证据可能很容易就会消失,如果获胜方没有在正确的时间获得必要的措施,他可能只会得到得不偿失的胜利。毕竟,在紧急仲裁员制度被创设之前,仲裁庭无权准予临时措施。因此,对于当初选择走仲裁程序的当事方而言,法院便成了提供临时救济的唯一途径。然而,司法程序的冗长也阻碍了仲裁一方当事人获得有效救济。
鉴于此,不同的仲裁机构旨在通过提供迅速和有效的准予紧急救济的机制,满足市场对商事仲裁的愿望,紧急仲裁员应运而生。在这个制度下,一方当事人在现阶段可能不需要诉诸法院,而只是向机构本身内的紧急仲裁员提出紧急救济申请。许多关于紧急仲裁的学术著作似乎对这种程序的有效性持谨慎乐观态度。法律学者提出了两个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个是关于紧急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另一个是关于法院与紧急仲裁员之间管辖权的潜在冲突。本文试图探讨两个问题:仲裁世界是否夸大或过分强调了对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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