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2021-12-07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任雪菲
河北农机 202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任雪菲
1 我国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1.1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特殊性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作为普遍原则既适用于一人公司又适用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而第63条规定仅仅是针对一人公司适用的,是对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方面的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与普通公司相比有其存在的特殊性,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自然人并且该自然人拥有公司所有股权,股东除了需要履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股东义务外,还增加了一项非必需义务,即有证据证明自身财产完全独立于公司。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与普通公司不同,它存在自证财产独立的独特的举证责任分配形式,股东必须自证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存在。另外,它的责任形式特殊,一人公司出现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混淆为一的现象,当否认法人人格后,自然人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公司承担责任后果,这也是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别之处。
1.2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的《公司法》在确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也给传统公司带来极大的影响,这大大冲击了传统公司社团至上的特征。公司制度中社团至上的受限,也发展了现代公司制度。然而无论是何种制度都有其二重性,一人公司制度本身就具有的特殊性,对于股东来说是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减少经营决策分歧,但同时又不得不承担更多其他的风险,比如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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