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2021-12-07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利世娇
河北农机 2021年3期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利世娇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通过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启动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存在一个必经的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经历了试点推行创制阶段、入法阶段及全面推行之后的完善阶段。
1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困境
1.1 关于案件来源单一性问题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两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限制了启动条件仅为检察机关通过履职中发现,排除了其他的获取案件线索的来源,这样很容易忽视一些具有真实价值的线索,比如现实生活中某些有正义感的公民对有损公共利益行为的举报或者其他单位在处理公务中发现的线索等。如果这些重要的线索检察机关不知情,没有对其展开调查,那很可能会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1.2 关于对行政行为认定的把握问题
我们提到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但在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作为行为的标准,而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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