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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2021-12-06赵高平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3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民商法电子商务

赵高平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在为民众提供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市场经济结构的重组调整。而民商法是保障市场买卖双方共同利益的坚实堡垒,但由于民商法制度建设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问题,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管理,因此可能会使得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无法明确交易权责。在这种情况下,会使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受到影响,所以需要加强对民商法创新发展的重视程度。只有不断提升对民商法的创新和认知,才能够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对此,本文将主要依据电子商务和民商法的含义关系来探索电子商务和民商法创新发展的问题措施。

关键词:制度创新;电子商务;民商法

随着国内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也逐渐显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信息技术和生活经济发展的完美结合使得人们的生活购物方式更加便捷,切实满足了人们多元化消费支付需求。电子商务行业的创新发展也使得传统的商务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经济结构的重组调整也使得经济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因此作为保障市场交易权益的重要条件,需要切实推动完善民商法制度创新,加大力度推进民商法变革工作,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电子商务民商法,以此实现电子商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

一、新时代电子商务行业和民商法内容及关系

(一)电子商务实质

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在信息化背景下利用信息化商品交易形式创新发展的商务模式,这种模式转变了原有的传统交易方式,将线下商品交易形式发展成为线上实时交易形式。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电子支付方式的创新发展使得市场交易模式的新型变革,从而推动了商务交易方式的便捷化发展,并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消费需求[ ]。总之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国内商品经济交易模式的转变和创新,而且还推动着国内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

(二)民商法内容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的程文明法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同属私发,两者有密切的联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则也不断为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则是与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民商法也在不断健全完善自身管理体制建设,而民商法的创新发展也为电子商务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更有效的保证。

(三)电子商务发展和民商法的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交易模式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逐渐转变原有的传统交易模式,创新结合信息化技术和交易模式,形成具有虚拟性和便捷性的电子商务[ ]。作为监管保障市场经济交易的重要法规,民商法对电子商务有着积极的制约作用,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虚拟性和便捷性使得网络交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潜在的经济纠纷,很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通过民商法可以有效制约不合理、不恰当的商务交易行为,从而为电子商务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

二、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和民商法创新措施

(一)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创新优化民商法

在大数据时代发展背景下,由于在虚拟网络环境中传统民商法无法准确判断电子商务信誉以及相关行业能力[ ]。因此,传统的民商法律法规并不能良好适应虚拟化的电子商务模式,所以,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调整优化民商法制度规定就成为当前的发展重点,完善民商法更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首先,我们要根据传统民商法和电子民商法之间的共同点,整合电子商务实际情况,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特点进行调整,以此确保法律的实操性和实效性;其次,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问题入手,制定真正可以有效落实处理电子商务弊端的法规条例;最后,民商法需要提升交易信息的安全性管理,避免出现隐私信息泄露问题。

(二)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创新优化民商法

在信息数据时代,需要提升民商法对商务交易主体的评估性,以此确保电子交易过程中虚拟主体的主体权利。虽然在交易过程中商务主体主要以虚拟形象进行交易活动,但仍需要承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存在性,并同样享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 ]。

对此,在创新民商法制度规定中首先需要明确线上交易主体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交易监管体系,推动落实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并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同时还可以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制度,在买方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举报制度依法举报不法经营者,以此合理维护买方合法权益,从而加强对商务经营者不法行为的约束力和监管力,进而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有效减少电子商务经济潜在纠纷。

(三)借鉴国际商务法律标准,创新优化民商法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是一种具有潜在虚拟性的商务行为,这种行为需要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约束。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国际商务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商务环节流程进行了全面性的约束管理,針对交易过程中的商品交易类型、数量以及消费权益等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

而国内在进行电子商务民商制度法规创新的时候,可以参照国际商务法律标准及相关管理经验,以此确保国内民商法创新制度的综合性管理价值,从而有效扩大民商法的管理范围,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约束力和适应性,进而消除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制度缺陷,推动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完善建设,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发展适应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内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也逐渐显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而商务经济市场也在这种情况下不断扩展其发展空间,民商法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性制度,其创新发展对于引导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民商法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些许发展问题。对此,在完善民商法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以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发展情况作为建设依据,调整创新民商法管理措施,以此实现对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性整改,从而有效改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混乱的情况,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孙富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21(16):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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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楚翘.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9(31):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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