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分类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2021-12-06张建岗李国强杨亚鹏冯宗洋贾林胜梁博宁刘一宁朱业明
辐射防护 2021年6期
张建岗,李国强,杨亚鹏,冯宗洋,贾林胜,王 宁,梁博宁,刘一宁,朱业明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太原 030006)
福岛核事故后,国际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理念和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1],包括:(1)对应急“准备”与“响应”不再作功能性区分;(2)要求中增加了应急管理体系、防护策略、应急放射性废物管理、应急终止和人员配备的基础要求,国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请求、提供和接受,应急及响应分析;(3)修订了四个术语:危害评价、应急准备类型、质量管理大纲和甲状腺碘阻断;(4)修订部分概念:国家协调机制、五类应急准备类型、针对食入的紧急防护行动和早期防护行动、通用准则、预期剂量和接受剂量等;(5)强调或新增了13个概念:应急计划区划分、健康危险监护系统、应急与核安保的接口、国际组织责任、应急准备与响应中的领导力、应急响应人员责任的适合性、应急协助人员、应急照射情况的参考水平、国际团体与IAEA信息通报、应急及响应分析、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国际援助、周期性独立评价、损害赔偿等。
我国在核与辐射应急准备方面需要结合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11)[2]要求,应根据源的类型、规模和场址特征制定应急计划,将场内、场外应承担的应急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责任规定清楚并做出相应的安排。这体现了分级的理念,但没有明确基于危害评价开展应急准备分类。
在核与辐射应急准备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