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水堆核电厂流出物中14C的排放限值探讨
2021-12-06上官志洪黄彦君祝兆文刘新华
辐射防护 2021年6期
关键词:核电厂
上官志洪,黄彦君,蒋 婧,祝兆文,刘新华
(1.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 苏州 215004;2.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2445)
为了控制核电厂放射性物质排放,确保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造成的辐射剂量满足限值要求并保持在合理可达到尽量低的水平,我国实施气、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控制[1-2]。在2011年以前,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类别包括气态流出物中的3H、气溶胶、碘、惰性气体等,液态流出物的3H及其他核素[2]。从21世纪初开始,美、法等国开始将14C作为核电厂流出物排放控制的主要核素之一[3]。我国在开展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表明,流出物中排放的14C常成为大多数核电厂公众辐射影响的关键核素[4]。2011年,我国在修订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时,对核电厂液态流出物和气态流出物分别提出了14C年排放限值(对3 000 MW热功率的反应堆,分别为700 GBq/a和150 GBq/a)。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季度和月度排放总量应分别不超过年排放总量的二分之一和五分之一,且明确要求同一堆型的多堆厂址的年总排放量应控制在上述年排放限值的4倍以内。
近年来,国内运行压水堆核电厂流出物监测经验表明,气态流出物中14C的排放量占GB 6249—2011排放限值的比例常处于较高水平,尤其对于多堆厂址,有超过排放年限值的风险。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三代核电机组(如AP1000)近两年的运行经验表明,相比于常规的压水堆核电机组,14C排放量占批准限值的比例更高,且可能集中在大修阶段排放,面临超季度和月度排放控制值的风险,给目前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带来挑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