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评估机制的解释与构建
2021-12-06蔡艺生翁春露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蔡艺生,翁春露
(西南政法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重庆 401120)
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是指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立法意旨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与自治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界定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的基本方法是分析该地方性立法总则章节条款是否对“维护国家安全”或“保障国家安全”等《国家安全法》中的固定表述进行直接规定;或该地方性立法是否以《国家安全法》为上位法依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归属于国家安全领域。实证调查显示,我国现行有效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存在某些显著的问题,如以已失效的国家安全法律为上位法依据,与新出台的国家安全法律间未形成“中央—地方”法规配套架构,同《立法法》所设权限相背离等。此类问题的出现,极大损害了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威性,也可能对国家安全工作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正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当中的薄弱环节。因此,理应进一步强化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完善国家安全立法体制机制,借鉴现有立法评估机制,建立专门性的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评估机制,并厘清诸如国家安全地方立法评估机制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和如何运作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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