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审查要点

2021-12-06张杨杨车明珠

张杨杨, 车明珠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第三检察部,北京 100040;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第七检察部,北京 100040)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创新模式逐步走入公众视野。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融资租赁”“区块链”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高发频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相比,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不只是空套“互联网”的噱头,而是整个犯罪环节都主要发生在网络空间中。以P2P非法集资案件为例,该类型犯罪行为模式可以概括为:行为人成立P2P网贷公司——搭建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债权项目——通过网络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从投资人的视角分析,其在了解相关投资信息后,先在网贷平台官网或手机APP上注册账户、选择投资项目,再与网贷平台签订三方或四方电子投资协议,最后通过网上支付将钱款汇入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此可见,证明此类犯罪的证据主要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明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核心证据。

一、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

为了掌握现阶段涉互联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运用状况,本研究主要以网上搜索的方式收集电子数据相关判例进行统计分析。网上搜索主要以北大法宝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司法案例数据库为对象,以“P2P”“电子数据”等为关键词,对 2013年后宣判的刑事案例进行检索。……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