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自摔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2021-12-06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欧阳巍林
农业知识 2021年5期
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欧阳巍林
案情
裴某系新华联旅游分公司员工。2019 年12 月22 日,裴某下班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至芜湖市鸠江区安澜路与赤铸山东路交叉口附近时与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 月23 日,裴某妻子杨某某出具家属声明,载明:“裴某与道路西侧路牙发生刮撞,导致摩托车摔倒,造成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排除其他车辆碰撞可能。经慎重考虑,家属要求不经过鸠江交警大队,家属自行处理。”2020 年4 月7 日,鸠江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12月22日15时32分许,裴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澜路与赤铸山东路交叉口附近路段处摔倒,造成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该情况属实。”交警部门未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同年4 月15 日,杨某某向鸠江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 月2日,鸠江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裴某不属于工伤。杨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裴某在下班途中发生无外界因素影响的自摔事故,在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此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
评析
对此,笔者持否定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责任承担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 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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