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失效制度论略
2021-12-06应秀良
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应秀良,余 樾
权利失效制度论略
应秀良1,余 樾2
(1.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00;2.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权利失效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一项权利行使的限制制度,目的是防止权利滥用。权利失效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时间要件、信赖要件和违背诚实信用要件等三个构成要件,其适用范围广泛,对整个法律领域和一切权利均有约束力,并具有产生相对人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权利失效制度与其它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均有所不同。虽然我国至今没有从规范意义上建立总括性的权利失效制度,但在我国大陆地区确立该制度并将其法典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权利失效;诚实信用;权利滥用
权利失效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禁止权利滥用制度,它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和规则化而来。我国目前并未在规范上规定权利失效制度,也无适用权利失效制度裁判的典型案例。因此,了解国内外权利失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明晰权利失效制度的内容,厘清权利失效制度与其他权利行使限制制度的区别与联系,探讨在我国大陆地区确立权利失效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权利失效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权利失效制度发源于德国,是由德国学说与判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出的一项权利行使的限制制度[1]。德国法上的权利失效(Werwirkung)是指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或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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