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
2021-12-06张杜娟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0期
张杜娟
一、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概述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构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首先要对金融消费者这个权利主体进行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国外已被法律所确认,但是在我国还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仅在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有相关笼统规定。因此我们可转从文义角度着手,从消费者这个名词的含义衍生出何为金融消费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消费者主要是指为了生存需要进行消费,从而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从三个层面延伸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其一,金融消费者购买商品是否应满足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的才能称之为金融消费者,为投资购买商品的只能称为投资者。其二,金融消费者是否应具有一定专业化知识。对于金融消费者不应该有过多的要求,即要求其具有专业人员才具有的知识。因为我们之所以要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主要是因为其一直居于弱势地位,与金融机构的力量相比较为悬殊,但当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专业知识时,其与金融机构的地位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应对其倾斜保护了[1]。其三,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特定,只能是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必须固定为自然人,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应包括在内。因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专业水平、财力资源一般比较丰厚,并不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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