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价值困境及对策
2021-12-06崔航航房建恩
河北农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农村
崔航航,房建恩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2017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多次提到社会组织是社会协同力量,强调了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1]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已成为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农村中的社会组织是引导、参与和促进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梅长青等[2]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阐明在乡村居民温饱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对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的需求上升为社会需求,这种需求要通过社会领域的建设和发展来弥补。殷烁[3]指出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的乡村治理模式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必要选择,将成为我国乡村社会建设的民意平台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基点。赖晨野[4]认为基于社会组织的基层民主管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逻辑的产物,应将创制社会组织网络体系纳入至国家治理的结构中。刘宁等[5]认为,国家建构、市场发育和社会生长3个方面为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释放了空间、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构成了其生长的外部环境;而伴随社会分化所出现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和利益整合为社会组织的生长提供了内部条件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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