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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偏离与矫正
——以讯问录音录像应否限制性使用为切入点

2021-12-06贾紫涵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贾紫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6)

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萌芽于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主持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发展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壮大于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展开。从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司法指导性文件首次提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再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断被深化、细化,逐步从粗疏走向精准,从模糊步入清晰。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非法证据、避免冤假错案、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大有裨益。然而,回顾制度近十年的生根发芽,一些问题始终如阴霾笼罩在制度上空,给实务工作者带来困扰,也在学界引发了不休的争执。

本文将以辩护律师阅卷权受限为切入点,层层剥离,从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属性到制度功能定位,尽可能深入地挖掘问题本质,回答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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