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之法教义学分析
2021-12-06曹翊群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理论
曹翊群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一、经验的维度: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的规范依据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对洗钱罪进行修改。修改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未明确指出洗钱罪的主体范围[1]82;修改之后,删除了相关辅助性用语,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将不再排斥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正式将上游犯罪行为人纳入本罪犯罪主体中。这一修改弥补了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体系漏洞,也符合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趋势。
但是在理论上关于洗钱罪主体的争论从未停止,在上游犯罪行为人能否成为洗钱罪主体这一问题上,既存在肯定论又存在否定论,在此次刑法修正案之后该争论依然存在。仅依据规范作出适用中的转变,依然没有解决理论上的困境,且未能解决理论的直接适用所造成的司法上的混乱,所以自洗钱行为如何理解和适用是本文的研究主题。
二、分析的维度: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的理论依据
关于上游犯罪行为人自洗钱的行为能否独立定罪问题在我国理论学界争论已久。笔者认为“都可以”和“都不可以”这种“一刀切”式的理解思维是不合理的,应当从理论出发对上游犯罪与自洗钱行为的关系进行区分,寻求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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