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的思考与启示
2021-12-06蒋楠,苏畅
法制与经济 2021年2期
蒋 楠,苏 畅
21世纪以来,国际税收日益聚焦于数字经济的跨境征税问题。2019年7月法国宣布开征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 tax),对特定数字服务收入按照3%税率征税。由于纳入法国数字服务税征收门槛的跨国企业主要是谷歌、脸书、苹果等美国大型数字化企业,美国对此强烈反对,并对法国展开“301贸易调查”,拟对约13亿美元的法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报复。迫于美国压力,法国暂停征收数字服务税至2020年底。但美国这一报复措施并未成功阻止其他国家开征数字服务税:2020年1月意大利、马来西亚开征,2020年4月英国开征,此后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匈牙利、波兰等国也跃跃欲试。
从201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到2015年二十国峰会(简称G20)批准启动BEPS项目,再到2019年6月在日本福冈举行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批准OECD呈报的《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国际社会旨在2020年内构建基于共识的“公平、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制体系”,世界各国近年来一直在致力达成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共同解决方案。但与此同时,以征收数字服务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单边应对措施却屡屡出现,并呈蔓延趋势,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数字服务税的缘起和本质
“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是传统经济学理论的基本生产要素,体现了工业时代的经济特征。20世纪近代基础自然科学出现重大突破和革新,量子力学、相对论的建立否定了传统狭隘观念,突破经典物理理论,扩大了人类的认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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