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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解析

2021-12-06张文峰

花卉 2021年14期
关键词:权属林农限额

张文峰

(通榆县自然资源局,吉林 通榆 137200)

生态危机日趋严重,为大家敲响了警钟,牵动着每一个生命个体的心,尤其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在这场覆盖70%国土面积的重要改革活动中,由于林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采伐点覆盖之广、分布繁杂、采伐量少、纠纷多、非法采伐等问题屡见不鲜,给林业采伐管理工作带来不少挑战。因此,“林木如何采伐、如何对采伐进行科学管理”,以使森林资源的总量、质量进一步提升,成为林业工作者、林农的关注重点,适时进一步深化改革,制定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1 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概述

林木采伐,是林业经济效益最直观的体现。做好对集体林采伐管理,能为林木生长打造长期稳定的外在环境,为集体林生态环境效应的发挥提供有力保障,是集体林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更好地推动林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早在2009 年,国家林业局颁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从采伐限额管理、森林经营编制、采伐类型、采伐管理方式、“蓄积量”单向控制、指标转结、生产计划备案、公示制度、改革理念等九个方面推进相关集体林的管理与采伐,自此成为指导特定时期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此后,国家出台一系列与集体林相关的政策、法规,旨在减少森林资源浪费,提高资源综合效益,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实现集体林在内的,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面临的问题

2.1 采伐限额编制不合理

采伐限额编制是集体林采伐实现生态和经济双重效益的重要途径,为达到最优目标,制定合理化限定。“十二五”期间,对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对集体林采伐限额进行相关规定。但在随后的落实之中,也出现了不合理现象。首先,采伐限额编制程序不尽合理。我国集体林采伐实行编制限额逐级上报的方式,基于“合理利用,永续经营”的原则,由各基层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上报合理的采伐限额。理论上,这一程序要符合科学的数据和理论基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林业基层单位任务繁重、人力资源有限、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基础设施不到位等现象已是客观存在,我国森林资源分布广、种类繁多、地形多变、林业基础数据的主观成分难以避免,因此基层单位上报工作,存在纰漏在所难免,这一编制程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有待商榷。

其次,采伐限额编制内容缺乏科学性,指标更显不足,导致分类控制难以实施。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体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制定,基于集体林的实际情况和采伐限额编制,从宏观角度对林区进行采伐类型、方式、树种、起源以及消耗结构等,进行总量控制,随后逐级分解下达到各基层单位。随着近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木材市场的需求迅速上升,各经营主体都想追求营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为宏观调控带来阻碍,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上都很难在短时间内合理调剂。此外,即使合理把控了总量,但我国伐区管理点数量众多、分布广、森林资源种类繁多,目前尚未细化树种控制,便会出现监管盲区。这就使部分地区因为违规成本低,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滥砍滥伐,尤其是对一些珍贵树种的砍伐;或是偷换概念,将公益林与商品林换采,名为更新采伐、择伐,实则利用采伐、滥伐,甚至将薪炭材与用材林混用等问题,不仅增加分类控制难度,更是使森林资源多样性和珍贵树种保护、种类比例失调等问题日益严峻。

2.2 林木单个采伐面积减少,伐区数量增多

伴随林权制度改革,我国林木权属也随之出现了改变,从原来归大集体所有的林木经营权,现在变成了众多的林农所有,然后在到市场流通,从而出现混合所有制模式。在权属、经营主体的变化下,必然导致原先面积较大的调查小班被划分成了更多的经营小班,小班数量大幅增长。在林业采伐制度要求下,林木所有者必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才能办证采伐,但由于经营目的与收益预期的差异,无法满足多个经营主体同时申请或是联合申请办证,只能以小班经营模式为主。这一改变,使伐区数目增加,单个伐区面积缩水,有的伐区甚至不到一亩,采伐量便也下降不少。伐区树木的增加,增加采伐许可申请的难度和时长,为伐区的规划和管理都带来很大的挑战。

2.3 林木权属不清,经营主体多元

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持续、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力的支持和参与才能符合实际需要,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完成。这就导致在此期间,一些林权小班不能及时落实到位,林木经营权悬而未决,或是没有清晰的界限划分,权属不清就会影响实际经营,使之与林权证图不符,很多经营项目难以落地。这些问题都会为林木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比如,部分所有者得到采伐证书可以进行林木经营,另外部分所有者虽有权属,但没有许可证,依然无法进行开采,引发林木关联者的利益冲突,导致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纠纷重重,甚至会影响到社会治安。

其次,改革之后,经营主体不断变化,原本由林木所有者形成的居委会,便分散成个体户,同时涌现出股份制、合作制、集体制等多种所有制混合的局面。经营主体多元,伐区数量增多,有的伐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有的甚至是信号盲区,但林业管理部门必须做到不落一处,基层单位人力资源不足,难以全部监管到位,导致部分地区出现少批多采、越界采伐等违规操作,严重影响集体林的管理工作。

3 优化集体林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3.1 规范采伐限额指标分配

采伐指标,是林业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对林业资源的布局、结果以及整体发展影响至深。对采伐指标进行合理分配是解决系列问题的关键,参考以往地区的实践经验,注重以下几个问题:①对于已编制方案的经营主体,实行指标单列,已审批的方案中所确定的采伐量,为核定的限额;②除编案单位外,各级单位的采伐指标,遵循“份额分配、小班排序、三级公示”的规则,按照林木消耗量和生长的比例进行限额量的测算和核定,比如用某一乡镇的可伐资源在全市可伐资源的占比份额,测算出其采伐量,划分树种、起源,以树龄排序,小班单位作业,最终通过计算机分配系统,作为预定量,直接分配给林权所有者。前提是确保人工林优先,且将采伐指标分配情况公示,实行透明化管理。

3.2 优化采伐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流程烦琐、民难办,伐区办证难问题突出。林农要经历村里开证明、乡镇预审、县级审核,通过这一流程后,设计部门方可进入伐区进行设计。程序烦琐、耗时较长,便会造成很多管理漏洞。林业相关管理部门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简化办证手续,例如,林农通过聘请三方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凭借设计材料直接到林政部门申请,通过审核后直接公示,确保无误便可发证,设计公司继续进行伐区监管。创新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林业资源管理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将审核、申请、发证以及伐区设计等问题进行内部协调,逐步完善高效的审批机制,真正做到为林农提供便利、服务林农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改善“申请难、批复难”的现状。

3.3 积极调解矛盾,灵活变更权属

集体林的采伐,是实现经济效益最直接的途径。因此,在种种因素导致的矛盾中都与经济利益挂钩。尤其是很多悬而未决的权属问题,并不能搁置不管。林业主管部门,下辖设置纠纷调解小组,对于权属确定,界限分明的经营小班,及时跟踪,做好林权变更记录,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权属确认程序中,及时发现权属不明问题,并积极协调处理,设置合理的临时采伐办法,安排监管人员轮流监督。

林业管理改革的好坏,直接影响林农的积极性,能否做到“把山当田耕,把树当粮种”,长此以往,才能使老百姓种树越种越富,森林资源的多样性才能得以保障,集体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真正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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