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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与完善路径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为契机

2021-12-06米志强

闽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米志强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来自社会甚至家庭内部的侵犯,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追求,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规定了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在宪法的统筹之下,又形成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法的保护结构。当未成年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年龄和认知的限制,无法及时主动地寻求司法保护,因此引入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模式之一,可以有效打破未成年人因能力不足而欠缺司法保护的短板。

检察公益诉讼自2015年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全年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 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 767件;2019年办理民事公益诉讼7 125件,行政公益诉讼119 787件,同比分别增长了62.2%和10.1%。[1]由此可以看出,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显著增加,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检察机关积极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履行公益保护的崇高使命。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此前已经逐步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成为其积极探索的领域之一。在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打开了阀门。因此,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会成为继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之后的新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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