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立或融合?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问题

2021-12-06党晨晖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环境

党晨晖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近年来,我国正如火如荼地推进着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其中重要且不可缺失的部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则性的规定纳入法律中;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则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予以明确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又在已有立法的基础上对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范围、诉讼请求、管辖问题及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也可提起公益诉讼。至此,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

但不可回避一个事实问题是,同一个环境侵权行为可能会同时造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损害,从而使环境侵权案件呈现出环境民事公益与私益相交织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竞合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另外,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两者的关系虽有提及,但明显关注度不够,且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这也会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定标准模糊。在此背景下,从理论上对公共利益予以澄清,明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更好地维护和修复受损的个人利益或公共环境,而且这也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方向。……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环境
长期锻炼创造体内抑癌环境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从“我”到“仲肯”——阿来小说中叙述主体的转变
一种用于自主学习的虚拟仿真环境
孕期远离容易致畸的环境
不能改变环境,那就改变心境
环境
孕期远离容易致畸的环境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