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和”的三重生态伦理境界*
2021-12-06王慰,赵可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6期
王 慰,赵 可
(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自然生态系统的情状是人与自然生态关系的真实写照,这其中又蕴藏着人与具象事物的关系和生态人自身内部的关系,这些关系合力反映出了特定的生态伦理价值理念。“生态伦理学作为一种新兴的道德哲学”[1]研究的是人类应如何看待自身及其相关联的外部生态物和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学问。虽然在老子的五千箴言中并没有明确的出现“生态伦理”这个概念,但是老子思想中蕴含的生态伦理智慧不仅被兴起于西方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学派所关注和推崇,而且还对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和谐关系的达成提供了一种思考和方法论准则。
一、天人之和:生态伦理的道德本体境界
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只承认人类是理性的主体,只有平等而理性的人类之间才存在伦理道德关系,道德伦理评价的尺度始终以人为原点和依据,人类不对生态自然负有道德责任。在老子看来,这种以人类自我中心为视角来评价自然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在老子的宇观图景中,道是万物的主宰和本原,“可以为天下母”(《老子·二十五章》),而“天”又效法“道”的存在,所以这里的“天”便是天道,即一切伦理道德的原则。
“天”作为一切伦理道德的统摄,奉行“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的原则,“道”取法其本身之自然而然,“道法自然”意为:道依循自身本来的样子而运行,依据自身本来的性质而存在,遵循自身固有的规定性而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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