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制罪:“宽口径授权”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规制
2021-12-06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我国刑法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包括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滥用“宽口径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非法滥用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虽然属于合理授权的范围,但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即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时,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具有可惩罚性,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合理地适用“以刑制罪”对“宽口径授权”情形下滥用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严格遵守运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宽口径授权”是指网络信息平台服务商在利用各种APP客户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为客户设定诸多霸王条款,而客户为了获取服务而被迫接受这些条款,对平台服务商提出的填报个人信息予以“宽口径授权”为平台以及网络服务商滥用个人信息敞开方便之门。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却无法规制经过客户“宽口径授权”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刑法如何对此类行为进行制裁,以维护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成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课题。笔者认为,在刑法没有直接将滥用“宽口径授权”的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机关“以刑制罪”的逻辑推理,在罪行法定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合理地适用恰当罪名,可以有效地规制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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