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政惩戒的法律属性与司法规制
——以公共信用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为例

2021-12-06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目前推行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定的合法性危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项研究表明,失信惩戒制度的核心功能“一定程度上已然转向更为迅捷顺畅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1]。制度绩效和价值位序对一项新制度来说缺一不可。失信惩戒制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传统的“行为规范——权利救济”模式下,行政惩戒行为的类型和性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司法救济。厘清行政惩戒的性质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需要说明的是,司法领域的失信惩戒不是本文研讨范围,本文仅就行政惩戒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之间关系进行探讨。

一、行政惩戒有关概念的界定与辨析

(一)“惩戒”的涵义

“惩戒”一词按字面意思,“惩”即处罚、警戒;“戒”即去掉、革除。……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法律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从“我”到“仲肯”——阿来小说中叙述主体的转变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让人死亡的法律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