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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刑法规制的挑战与路径

2021-12-06吴珈伊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金融

戴 滢,吴珈伊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上海 200050)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型金融业务,是主要运用社交网络和互联网支付等新型工具融通资金,并提供金融相关信息中介服务的新业务。[1]这一业务将互联网精神融入传统金融业,具有成本低、收益高、程序简单易学和变现较为灵活等优点,成为一个引领时代的新概念,其热潮席卷全国。在当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理财习惯,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亟待刑法的调整。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门文件。该文件指出,部分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方向出现了偏差,借口金融创新实行违法犯罪,比如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非法集资,对金融管理造成了巨大负担,严重威胁到人民的合法权益。[2]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金融相关行政法规、刑法规定以及监管体制都提出了挑战。

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并不是所有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都必须打击。在现实生活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资源被垄断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如果互联网行为具有创新性却被定义为犯罪,将会缩减自贸区的发展空间,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然而,在传统金融行业中,存在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思想,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与之背离的思想——“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两种思想的激烈碰撞导致该行业的刑法规制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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