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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个人信息灰色产业链规制

2021-12-06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格权规制出售

徐 婧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北京 100876)

2019 年11 月4 日,UNINE 组合的队长李文瀚在微博平台上利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了一条微博,其内容为:“能不能别帮我值机了,我机票都刷不出来……” 该条微博的意思是艺人李文瀚被粉丝值机了。所谓被值机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当事人个人信息,帮助当事人预定航班座位、领取登机牌等行为。众所周知,要想完成值机需要掌握乘机者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那么粉丝是如何帮助乘机者完成值机的呢?这还要溯源到艺人个人信息灰色产业链的问题,下文便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属性辨析

由于对个人信息法律属性和内容的定性会直接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选择,故在本章节中需要对个人信息的属性进行辨析。2017 年,《民法总则》出台,其中第111 条首次将个人信息纳入民法保护范围,但是其中并未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故学术界为此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在当前学术界,主流学说一共有以下几种:隐私权说、所有权说、人格权说、人格权兼财产权说等。

隐私权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隐私。[1]隐私权就是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2]甚至有学者认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可以互换使用。[3]所有权说认为,只要我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信息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4]人格权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5]因为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体现了人格特征,[6]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或直接利用关系到个人信息本人的人格尊严。[7]人格权兼财产权说认为,除了应该给予其人格权的保护外,话应该给予其财产权的保护。[8]该说在承认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属性的基础上,认为 “个人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故而都应该受到财产权的保护。”[9]在以上几种学说之中,笔者较为赞同人格权兼财产权说,因为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能够具体定位到信息所属者,故其具备人格性。同时,个人信息也具有商用价值,也应该赋予其财产权的保护。

二、艺人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分述

艺人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对艺人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阶段;二是对艺人个人信息的非法出售阶段;三是对艺人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阶段。根据一般的认知,在上述三个阶段中较为重要的是艺人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非法出售阶段,故对于艺人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阶段的规制通常会被忽略。对于非法使用艺人身份信息的粉丝来说,由于其行为损害性不大且艺人方通常都不予追究,反而助长了非法使用者的气焰,甚至还会在粉丝之间形成攀比的风气,这样对粉圈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会造成困扰。同时,虽然非法获取艺人个人信息是整个产业链的源头,但是从反方向推测,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正是因为有粉丝需要艺人的个人信息,才反向促进艺人个人信息售卖的灰色产业链的出现,故加强对非法使用环节的规制才是把握住艺人个人信息出售产业链的关键。

(一)对非法获取艺人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

黄牛获得艺人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相关工作人员拿到艺人个人信息;另一种是通过技术手段,入侵艺人账号,获取艺人个人信息。在此主要探讨的是采用技术手段入侵艺人账号获取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总则》第111 条是从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加工、传输、出售、提供这几个方面进行规制。但是,该法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从民法的角度进行保护,可以说,相比于刑法的规制,其对于艺人个人信息的获取行为的保护力度还是较小。《刑法》第253 条第3 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中虽然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该罪名是结果犯,只有达成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定罪。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从该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满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情节严重” 的标准主要看四点:一是个人信息条数达到一定数量;二是供他人犯罪使用;三是违法所得满足某一数额;四是惯犯。就本文中重点研究的黄牛获取艺人个人信息来说,这四点都很难达到。因此,想要从非法获取艺人个人信息的层面对这一产业链进行规制,本身就存在难度。同时,由于行为人行为的隐匿性,就更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破除行为增加了难度。

(二)对非法出售艺人个人信息的规制

在讨论出售环节之前,我们还需要先对提供和出售进行区分。出售和提供艺人个人信息的环节都属于产业链的中间环节,起到的是承上启下的作用,但是出售和提供之间还是存在着差别,提及出售一定是有金钱关系存在的,即需要用货币换取艺人个人信息,但是提供一词中并未有存在以金钱等额换取的含义,故针对本行为的提供一词并不具备财产属性。但是,就整条艺人个人信息的产业链来说,占绝大多数的是出售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而非因为某些私人原因免费提供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仅讨论出售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同非法获取艺人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一样,《民法总则》第111 条中也对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这只是在民事层面上的规制,仅能从民事层面上主张侵权。可以说,这对于艺人个人信息产业链的打击并不大。《刑法》第253条第1 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对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规制,但是由于该罪名属于结果犯,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才能定罪量刑,因此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制有限。事实上,在《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中都有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体现,但是这些法条的行为主体都要求为特殊主体,这与艺人个人信息灰色产业链中的非法出售艺人个人信息的研究主体并不一致,所以对非法出售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制上存在限制。

(三)对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的规制

在我国当前法律领域,对于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的规制可谓是极为有限,这与艺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属性都有关系。就艺人个人信息来说,由于艺人职业的特殊性就要求其个人信息较比普通民众的个人信息曝光更多,但是可曝光的范围与条件的具体界限尚未明确;另一方面,相比于非法获取、非法出售这两个行为,非法使用的行为更加难以规制,如果没有因为使用行为触犯其他权益,便很难定罪。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秉持着从源头打击艺人个人信息产业链的原则,希望通过杜绝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从而自然而然地杜绝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是,要想没有伤害,先要杜绝买卖。没有市场,商品的存在也就没有了意义。所以,要想彻底消灭艺人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就要彻底毁灭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的市场。不要采取 “外围式立法”,直接对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

1. 艺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

艺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归根结底就在于艺人职业的特殊性。艺人是一种公开程度很高的职业,由于他们具有高收入、高知名度、高社会影响的特点,民众对于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予以关注,所以他们的职业需要他们曝光。这种曝光来源于两项助力:一是民众的助力。由于艺人具有高知名度、高影响力,所以民众对于艺人的言行都会给予特别的关注,民众对于艺人的表现具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二是艺人身份维持的需要。对于绝大多数艺人来说,维持热度是需要曝光的,曝光度对于艺人热度会带来较为直观的影响,而热度对于艺人的演艺机会、代言机会、话题机会都会起到直接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下这样一个流量为王的娱乐时代,关注度就是艺人生命,缺乏关注度的艺人就会慢慢淡出观众的视野,淡出娱乐圈,最后甚至结束演艺生涯。所以,艺人职业的特殊性就要求艺人具有一定的曝光度。曝光又包括很多种曝光,比如,对艺人私人生活的曝光、对艺人表演场景的曝光、对艺人个人信息的曝光。这些曝光固然有很大几率能够增加观众对艺人的关注度,但是也存在艺人隐私泄露的问题,艺人的个人信息也会被泄露,关于关注度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应该如何把握呢?对于艺人来说,关注度确实是必要属性,要想获得更高关注度,也不可避免地要让渡一些自己的隐私权利。但是,这些让渡的隐私权利必须以艺人本人的同意为限。即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置,其有权选择公布或者让渡。故对于艺人来说,如果其为了获得更高的关注度愿意让渡一部分个人信息,这对于艺人本身或者信息知晓者来说都是合法的。例如,某些艺人会提前公布工作日程或者航班信息,以供更多观众关注,这种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故艺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就在于其本身具有可让渡性,但是其让渡标准以艺人本人意愿和不违背公序良俗为限。

2. 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行为规制难

当前,规制使用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确实存在难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艺人所属经纪公司不重视。艺人的生命在于艺人的能力,而经纪公司的生命在于艺人的经济效益,艺人的热度与经纪公司效益直接相关;二是艺人个人信息的使用人数多、使用范围广,但是危害性小,最多就会造成艺人出行不便的后果,但是这与增加热度的收益相比,其危害性远远不值得一提;三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缺失。当前,公权力机关主要从个人信息的市场流入方向上对个人信息进行规制,所以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疏于管理,除非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及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次,当前法律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有所规制,但是这种规制是有限制的规制,对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主体有限制,一般来说限制于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但是,这并不适用于普通的个人信息使用者,他们也往往因为不具有特殊身份,从而规避了法条的约束;最后,由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危害性小且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大,所以无论是对于个人信息主体还是对于使用者来说,都普遍认为这种性质的事件不足以利用公权力规制或者即使想通过公权力机关进行规制也难以收集证据进行举证。这就造成了对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行为规制困难的问题,长此以往,不仅对艺人个人信息的安全缺乏保护,也会对整个娱乐圈内的风气产生恶劣影响。

三、艺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

在当前的法律条文中,确实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所限制,但是其适用条件设限过多,从非法使用者的身份层面就排除了很多人。要想在当前情况下对该行为进行全面规制,从法律层面上有三条路可以选择:一是设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法条,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这种方法固然是更为直接的方法,但是却缺乏了效率且可行性较低;二是专门设立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的法条。对于这类法条来说,因为其行为对象直指艺人这一特殊群体,便缺乏了客观性,故立法初衷就难以通过;三是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具体来说当前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制大多是针对合法收集者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故司法机关可以在现有法条的基础上,将一般主体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包容评价在其中。这样做既能够有效率地解决当前艺人个人信息非法使用的问题,也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省司法资源。

(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制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拟制定的法律,该部法律将在今年被纳入立法规划之中。虽然该部法律没有定稿出台,但是其草案已经公布。通观《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全文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制只有一条法条予以体现。在该草案的第37 条,对于非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进行了规制,该法条规定非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不得超出特定目的利用个人信息,除非满足某种特定条件。即该法条中暗含着非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需要先收集个人信息,然后对其所拥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利用时应该符合特定目的的含义。这其中还是强调了个人信息使用者应该是个人信息掌握者,对于一般的个人信息使用者还是没有进行规制。故在该法案制定颁布之前,对该立法提出建议,希望在该部法律中能够对一般主体的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

(三)帮助粉丝群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的如此频繁,是与艺人的纵容与粉丝圈内的风气有极大关联性的。首先,对于艺人方来说,其为了维持自己的热度,也为了维护住粉丝,针对粉丝非法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是持纵容的态度,这固然能够带来些许好处。但是艺人也需要明白粉丝的这种行为是对其个人信息的侵犯,大量粉丝围堵机场、片场的行为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对于艺人团队的出行与工作也会带来不便。所以,艺人应该对此行为作出呼吁,呼吁粉丝不要采取一些私人探班的方式接触偶像。同时,艺人后援会也应该整合艺人粉丝圈内的粉丝,对于粉丝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希望通过艺人本身和粉丝圈内的后援会的呼吁,能够帮助粉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合理追星为荣,以过度追星为耻。

(四)经纪公司加强对艺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针对粉丝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希望经纪公司能够配合做到两点:一是在公司内部加强管理,以避免艺人个人信息的外泄;二是对于艺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行为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例如发声明、发律师函、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纵容粉丝非法使用艺人个人信息从当前来看确实能够增加艺人的热度,但是从长远来看对艺人的职业发展是有弊无利的。如果经纪公司想要培养的是高质量、高水准的艺人,就要保护艺人的私生活,让粉丝远离艺人个人生活,将更多的关注投入在艺人的作品中,这样对艺人的职业发展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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