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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立法文本中一种“者”字句式及其源头*

2021-12-05邹玉华

关键词:结构

邹玉华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2249)

一、引言

余致纯主编的《法律语言学》认为,“者”字短语在法律语言中充当句子的主语,表示法律规范的假定。这是法律语言句法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规律,是受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决定的。这种用法历史悠久,在秦律中就已大量使用,后来的汉、隋、唐、明、清的法律,直到民国的《六法全书》,都沿袭了这种用法,因而已经定型化。[1]79如:

1)以刃及故杀人者,斩。(《唐律·斗讼律》)

2)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六法全书·刑法》第271条)

“者”字短语又称“者”字结构。朱德熙先生(1983)认为,谓词性成分(VP)加上“者”造成表示转指的名词性结构。“VP者”往往指施事,且就语法功能而言,“者”提取主语。[2]也就是说,“者”放在谓词性成分之后,组成“者”字结构转指与谓词性成分相关的施事,在句中做主语。我们知道,法律规范主要由假定和制裁两部分构成。而“者”字结构经常出现在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例1)中“以刃及故杀人者”是“者”字结构,做主语,(1)也有学者认为“者”字结构是话题。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表示法律规范的假定,而“斩”则是刑名,做谓语,表示法律规范的制裁。这条法律规范禁止人们做出“以兵刃杀人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兵刃杀人和故意杀人的人”要处斩刑,而“者”字结构在这里表示的是假定,即假定谁做出“以兵刃杀人和故意杀人”的行为,就判处谁斩刑。例2)中“杀人者”是“者”字结构做主语,表示假定,“死刑”是刑名,做谓语,表示制裁。假如谁做出杀人的行为,就“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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