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21-12-05张雪莹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9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主体

张雪莹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虽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是,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则必须以农村经济作为支撑;想要发展农村经济,金融体系的支持必不可少。发展农村金融、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来十分紧迫,一方面,目前“三农”发展仍然受到明显的金融约束;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化发展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体落实措施亟待进一步优化,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1]强化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保护,对农村金融的正常有序发展和健康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加强农村金融体系管理,解决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构建更加合理的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1 农村金融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在“十三五”时期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十四五”阶段,我国“三农”工作的重心从脱贫攻坚转移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经济将释放出巨大的活力和需求,金融业应加强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与服务保障。

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这是21世纪以来第18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对金融业如何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提出新的要求。文件指出要加强对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的保障,包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等。[2]

随着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深刻的变化的发生,新的问题也在传统的农村金融问题未得到解决时出现,同时,金融供给水平还存在诸多差异,尚不能适应“三农”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农村产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做大做强。正是由于产业经营主体发育成熟度低、产业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的支持难以发力,易被金融机构战略性忽视,金融机构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服务乡村产业发展的自组织机制。为推动乡村振兴各项政策的落实,需要加大财政力度更好地发挥金融力量。适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应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特别是创新融资机制,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保障体系,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激发社会金融主体参与农村振兴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方式。

2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尚有诸多漏洞存在于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系统中,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化发展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故相应的政策和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并不完善,这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不法之徒也会对之加以利用,影响我国农村金融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现阶段我国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树干,以《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核心,以相关国家部门的政策文件为枝叶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法律多为规则性条例,执行起来没有说服力,而且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法律已经不适合现在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农村金融监管方式不同于城市的金融监管,主要在于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与城市金融存在本质区别。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来看,许多地区都沿用了传统的城市监管模式,由于农业领域的金融需求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有效推进产生了新的要求,农村金融主体的特殊性被忽视,生搬硬套城市金融市场监管措施,还会导致农村金融监管方法过于简单粗暴,不能有针对性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难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推动农业创新特色的形成。

第二,监管主体职能重叠。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出现的监管缺位和重复监管是因为没有对各监管主体监管范围进行界定和划分,还未形成各监管主体间的监管合力,而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农村问题的复杂性。中国农村金融的主要运营模式是分业经营,监管环节的突出特点是方式和部门众多。这种经营和监管体系阻碍了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三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利于各方工作的开展。不同的监管主体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削弱了金融监管的实际效果。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缺少明确的职权界限,造成银监会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失去对部分重点信息的掌控,无法起到应有的金融风险防控作用。此外,问题也存在于地方政府和银监会之间的职权划分中,双方不仅缺少信息和业务沟通渠道,甚至对各自的职权和监管范围还没有清楚的认,尤其在处理农村信用社的问题上,两者的工作出现重叠,导致了监管效率的降低。

第三,农村金融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农村金融机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剧增,因机构的来源广泛导致农村金融监管难度加大,对监管机构和农村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成了更大的监管压力。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薄弱,究其原因,是银监会监管体系以县级金融服务为主,监管人员较少且自身素质较低风险防范薄弱,难以在监管过程中运用完善的专业知识,对金融机构的运行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与此同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基层监管无法渗透到机构的实际经营中,监管力度过小限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3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优化路径

第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政府虽然针对农业金融的发展制定实施了多部法律政策,但从内容上来看,这些法律法规还并不全面。只有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才能发挥出最良好的效果,确保村金融市场能够规范、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应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发展状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快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基本立法,以解决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效力层级低、具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与农村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做好立改废等工作。并在发展中对其不断的优化和调整。

第二,明确监管主体及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应注重监管机构自身的治理以及彼此间的协调。在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对相应监管的深化改革也是实现金融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复杂性特点,也决定了对该领域实施有效管理的困难。为增加监管的时效性,我国应该在未来的发展中,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特点,成立专项的监管机构。防止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现象的出现。政府部门不仅要明确监管机构独立性特征的重要性,同时还应该在法律层面对其主体责任、职责要求等进行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此外还应该根据法律要求对农业金融进行具体的监管。实践过程中的职能重合以及矛盾监管现象,不仅造成了监管效果的无法体现,也给后续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此在具体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和职责进行明确,在确保各监管主体的利益均衡的基础上,对其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划分。通过这些机构的相互配合确保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为农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创新适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方式。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防范体系、发挥市场退出的积极作用并强化信息披露工作等方面来多维度减少农村金融风险并维护市场。[3]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和工具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当前互联网+时代的实质性特点,与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监测设施,加大对互联网等电子信息平台的利用,为现代农村农业经营者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帮助他们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管理,并根据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差异化的特点分别监管。为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特色,可通过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层次对不同的主体进行监管,在政府宏观调控框架内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农村金融金融机构主体
强化述职评议 落实主体责任
《农村金融研究》征稿启事
论碳审计主体
福建省农村金融减贫的路径研究
何谓“主体间性”
略论意象间的主体构架
农村金融政策异化:问题、根源与法制化破解方案
一季度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17.79亿美元
农村金融大变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