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2021-12-05孙小琦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孙小琦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绵延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了丰富的生态文化,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生态保护,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路新战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2020 年5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其中专门设立一个章节七个条款专门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明文规定,可见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到战略高度,对相关配套法律也应深刻认识,深入研究,深层剖析。
一、生态损害的界定
关于生态损害一词在国内外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表述方法,如:纯生态损害、生态破坏、纯环境损害、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自身的损害、环境损害、环境损伤、自然资源损害、自然资源损伤等等,尽管表述所用的词语不尽相同,但从上述词语的字面即可得知,其所表达的就是生态本身所遭受的损害。
关于生态损害的定义也有几种不同的方式:一是直接定义方式,通过立法明确界定生态损害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损害类型给予赔偿和救济。美国1990 年《油污染法》,将生态本身的损害称为“自然资源损害”,指侵害、破坏自然资源,丧失对自然资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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