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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理学精神内核及其辩证思考

2021-12-04许敬辉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四书佛学理学

许敬辉

(玉林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 ,云南 玉林 537000)

理学是中国宋代形成并在宋、元、明几个朝代发展的一种学术体系(或称为思想流派)。根据相关研究发现,理学诞生于北宋真宗时期,此后在后续几个朝代得到逐步发展,对各时期的统治者的政治活动以及民众的社会生活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1]。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学术思想灿烂的朝代,而理学是宋代学术思想大家庭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成员。宋代理学中包含的精神、思想或者价值观丰富多样。我们要发挥其精神引领作用,就是准确地提出其中的精神内核。笔者结合多年一线教学经验,加之查阅了大量宋代理学文献资料,发现宋代理学具有求理精神、求知精神、求实精神、忧患精神、和谐精神等。我们论述宋代理学的精神内核,也就是论述宋代理学中特定的、有用的精神、思想或者价值观。而我们对其进行辩证思考,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宋代理学,然后从中汲取科学的、符合当代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要求的思想,用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辩证思考就是以辩证思维进行的思考活动。辩证思维是一种以全面、联系、发展的观点认识事物的一种思维方法[2]。辩证思维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全面且透彻地认识事物产生的原因与结果、现象与本质、个别与一般、对立与统一、量变与质变等。辩证思维具有三个主要特性:一是全面性。它要求我们分析事物时不仅要看到它的正面,还要看到它的反面。正面和反面虽然对立,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事物。忽视任何一面,都不能保证该事物的统一性。二是变化性。变化性又可称为灵活性。它要求我们分析事物时不能仅看到事物当前(此时)的状态,还要看到事物以前和未来的状态。换句话说,我们要肯定事物处在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其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或一个环节)来分析研究。三是系统性。它要求我们将事物看作具有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的整体(或系统)。可以看出,系统性的基本观点是“联系”,如果我们否定事物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就无法真正认识事物的本质。宋代理学既是一种学术思想,也是一种事物。我们若想更加全面地认识宋代理学的精神内核,需要以辩证思维对其进行分析研究。

一、对宋代理学求理精神的辩证思考

(一)基于训诂注疏的《五经》与基于心性义理的《四书》

《五经》包括《诗》《书》《礼》《易》《春秋》。《四书》包括《论语》《孟子》《大学》《中庸》。汉、唐时期,基于《五经》的训诂注疏之学是当时儒学的主流。北宋时期,张载、二程和朱熹非常推崇《四书》。例如,张载将《周易》作为阐述其学术思想的基本文本。又如,二程把阐发《周易》和《春秋》作为他们的一项重要学术任务。南宋时期,以朱熹为代表的思想家进一步提升了《四书》在当时的社会地位[3]。他认为,《四书》是《五经》的灵魂。为了更加全面地阐述《四书》的思想,他撰写了多部注解《四书》的著作,如《四书章句集注》《论孟精义》《中庸辑略》等。在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到朱熹对《四书》作出了非常精确且深刻的注解。正是如此,朱熹才归纳、总结出《四书》中的理学精义,经过创新性的建构,提出基于《四书》的心性义理学说。例如,朱熹从《大学》的“格物致知”入手,建构了一个“致广大而尽精微”的理学体系。又如,陆九渊从《孟子》的“本心”入手,建构了“本无少缺,不必他求,在乎自立而已”的理学体系。再如,张栻从《中庸》的“中和”入手,建构了“未发为性、已发为性,性为本体、心以成性”的理学体系。尽管不同的理学家对心性义理有不同的解释,但他们都是从《四书》中提炼、诠释了一种心性义理之学。从基于《五经》的训诂注疏之学发展到基于《四书》的心性义理之学,体现了宋代理学家对儒学精神的全新理解、全新诠释和诠释发展。

(二)“格物致知”与“致知格物”

唯心主义者认为,物质依赖于意识,并且意识决定物质。它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主观唯心主义,二是客观唯心主义。宋代理学具有求理精神。但不同的思想家对如何求理有不同的观点。在宋代理学家中,程朱“求理”是基于客观唯心主义而论的。他们认为,“理”是一切事物的基础。关于“理”,二程提出“天理”论;而朱熹进一步发展了二程的思想,提出“理是万物之源”的观点。可以看到,二程和朱熹都将“理”视作一切事物的基础,认为“理”是先于物质而存在的。他们主张“格物致知”,即指人通过观察事物以发现物质的“理”,人后使内心感悟到的“知”显现出来,有所领悟。可以看到,这个获得“知”的过程,需要“观察物质”这一行为。与程朱从观察事物中“求理”的观点不同,陆九渊强调从自省中“求理”[4]。他提出“心即理也”的观点,是一种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他认为,“吾心”和“宇宙”是一种相互对等的关系。不同于二程和朱熹的“格物致知”,陆九渊主张“致知格物”。他将“致知”置于“格物”之前,体现了他对人自省和反求诸己的高度重视。程朱和陆九渊在“格物”和“致知”上的不同解释,表明了他们对物质和精神关系的不同理解。相比较而言,陆九渊的解释无论在细密程度上还是在影响力上都不及程朱。

(三)“穷物理”与“穷人理”

“穷物理”即增长知识,而“穷人理”即提升精神境界。关于朱熹的“格物致知”,有些学者从朱熹的“认知之机能”角度认为朱熹“格物致知”仅仅是一种理性认知,而没有任何悟性体征,即提升精神境界的成分。如此,他们认为,朱熹“格物致知”中的“物”就存在“穷物理”和“穷人理”的矛盾。然而,朱熹提出的“格物致知”中,“物”不仅包括天下万物,而且包括人伦之事。根据“物”的内容,“知”也包括天下万物中蕴含的自然知识,以及人伦之事中蕴含的社会知识。要正确理解“穷物理”与“穷人理”,关键是正确理解“穷物理”与“穷人理”两者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可以肯定地说,“穷物理”与“穷人理”两者都有“事天”的意义。那么从“事天”角度而言,“穷物理”即“穷人理”。换句话说,“穷物理”的增长知识与“穷人理”的提高精神境界是融为一体的。这一论点,在冯友兰先生的研究中得到证实。

二、对宋代理学求知精神的辩证思考

(一)浅知、深知与真知

上面提到,朱熹“格物致知”中的“知”包括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而关于这些“知”,朱熹提到,为学必须“略识道理规模、功夫次第”。这里的“道理规模”即浅知,然后下足功夫求深知。另外,他还提到,孔门之求仁,须先“略晓其名义”尔后“求实造其地位”。和“略识”含义相同,这里的“略晓”也仅是获取“名义”——浅知,尔后需要获取“其地位”——深知。另外,在朱熹的《格物补传》中,他也提到“因其已知”和“豁然贯通”。这里的“因其已知”即浅知,而“豁然贯通”则为深知。由以上表述可以看出,朱熹“格物致知”中的“知”在含义上更加侧重深知[5]。根据朱熹的理学思想,他提到的浅知是指“物之所以然”,而深知是指“理之所以然”。朱熹提到“就略知得处着实体验,须有自然信得及处,便是真知也”。这里的“自然信得及处”就是指人在思想、情感、意志、价值观方面对事物产生信任(即认同)之后,内心深处产生的“所以然”。由此可以判断,“自然信得及处”并非浅知,而是深知。和后文的“便是真知也”联系起来分析,便得出深知就是真知的结论。

(二)知与行

知是一种大脑思维的认识活动,而行是一种身体行为的实践活动。在朱熹的理学思想中,知是为了“穷理”、获取“所以然”,而行是为了将“理”和“所以然”实现在行为中。朱熹提出“知行相须”的观点,强调知与行的和谐统一。他曾明确地提出“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其中,“目”即知,“足”即行。此论述诠释了知与行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对于知与行孰先孰后,朱熹认为“论先后,知为先”,这完全符合朱熹对“理”的关注。知是为了“穷理”、获取“所以然”。若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就无法行,即“万事皆在穷理后”。不“理不明”,盲目地行,则最后“也只是空”。对于知与行孰轻孰重,朱熹认为“论轻重,行为重”。在朱熹看来,只有把“理”落实在实践之中,“理”才有意义。关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在他的“未能行,善自善,我自我”中得到证实。这里的“善”即“理”,其含义是指一个善良的人若不切实地去做一些善事,这个人不能称为真正的善良。

三、对宋代理学求实精神的辩证思考

(一)“理”与实

朱熹认为,“理者,实也,本也”,并提出“天下无实于理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宋代理学直接将“理”和实对等起来。朱熹口中的“理”是“生物之本”而非“生物之具”。“本”即“理”,具体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显然,朱熹是承认事物有客观规律性的。他肯定“理”存在的广泛性,认为“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各有理”[6]。他主张人要通过观察、接触客观事物,去获取“理”,反对空想和空谈,强调求实。

(二)否定与肯定

否定与肯定,主要表现为宋代理学对佛学、儒学和道学思想的否定与肯定。朱熹理论思想将佛学、儒学和道学的宇宙观和本位论进行融合,建构了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充实了自身理学的哲学理论基础。以佛学为例,朱熹一方面基于“理”的真实存在性而否定佛学的“虚”,“空”和“无”,另一方面又基于佛学禅理对“理”进行了深刻诠释。朱熹认为,“吾儒心虽需而理则实”,“释氏只要空,圣人只有实”。有研究者认为,朱熹之所以否定佛学的“虚”、“空”和“无”,是由于宋代理学和佛学在本体论上的分歧造成的。而这种分歧直接到了宋代理学家在认识论上的分歧。如朱熹的认识论是从“格物致知”角度而言的,他指明佛学没有“格物”即有所知,“缘无格物工夫也”。然而,朱熹对佛学的评判,并不是一味地否定,而是在否定的同时,对其中的一些思想进行肯定。他指明“佛道之学,它非无长处”。正是在这些“长处”的启发下,朱熹建构了他的理学体系。如他基于佛学的“动静一源”和“体用双融”等阐释自己的“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思想;基于佛学的“顿悟”阐释自己的“豁然贯通”思想。从中可以看出,关于佛学思想,朱熹不只有否定,还有肯定。

(三)稳妥与创新

稳妥与创新,主要表现为朱熹对《诗经》的解读上。《诗经》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它编成于春秋时代。汉、唐时期,《诗经》为儒家经典著作之一。关于《诗经》中的诗歌,朱熹基于他的理学思想对其进行了全新解读,编写了《诗集传》。在书中,朱熹以“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思路,兼具稳妥与创新,对《诗经》中的诗歌进行校正,体现了他严谨的求实态度[7]。如对不确解的内容,他用“未详”“或曰”进行校正。朱熹在《诗集传》中对《诗经》的解读,体现了他不全迷信旧说,敢于创新、求实的学术思想。例如,他在校正《大雅·生民》时,他从“音韵协调、文势贯通”入手,对该篇诗歌的章节划分进行了校正,提出旧时毛、郑对该篇诗歌分章节时存在的不妥之处。

四、对宋代理学忧患精神的辩证思考

(一)生与义

朱熹肯定孟子提出的“生以载义,生可贵;义以立生,生可舍”的主张,认为人为了实现道德理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朱熹生活的时代,金朝女真不断南下侵犯,严重扰乱了人民的社会生活。日益破败的生活和日益丧失的国土,这一切都让朱熹树立了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使命感,将生(自己的生命)和义(保卫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产生了一种深深的国家忧患意识和爱国精神。对生与义的阐释,说明了宋代理学对人性的伟大与尊严,以及“人之所以为人”的深刻认知。朱熹基于他的心性理学思想,提出人力争通过自身的生命力量,来超越忧患境遇,进而提升人格。

(二)胜与败

对于宋金之战,朱熹对为何宋金之战多次战败的原因进行了非常冷静的分析。对于金的利,他提到“士马精强,固未有损”,“虏骑横突,深入两难,兵少而敌益强”。而对于宋的弊,他提到“奸臣横行,祸乱朝政,军务荒废,士气不振”,“诸将惰心,六军解体”。可以看到,朱熹是非常冷静地诠释宋与金之间的差异,以期给当政者一些建议。另外,朱熹也对宋金之战中获得的短暂胜利有深入的思考。他多次提醒当政者不要被眼前的短暂胜利所迷惑,而是要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从而为后续的对战做好准备。如他在一次宋金之战胜利之后,指出当政者不能贪恋一时胜利之功,而要“因其人以守,因其粮以食”,这样才能“根本固而不摇”。这充分说明了朱熹能够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深入探索事物的本质,具有辩证的思维方式。

五、对宋代理学和谐精神的辩证思考

(一)身与心

朱熹主张个人身心和谐。他明确地指出,圣人是身心和谐的,而圣人和谐人格的最高境界是“中和”。他主张每个人都要学做圣人,做到“修身文本”,培养自身的道德修养,达到“圣人与我同类”的目标,这个目标即身心和谐统一。他基于“存天理,灭人欲”多次提出有关个人身心和谐的主张,如“饮食者,天理也;求美味,人欲也”。可以看到,他首先表述了天理(饮食),然后肯定了人欲(求美味),要求人欲要在天理基础上产生,这样人才能达到身心和谐。另外,他还从“仁者寿”的角度提出,身心和谐的人才能长寿。综上所述,朱熹非常注重个人身心和谐。

(二)人与人

朱熹认为,人们处世要以“和”为纲。这里的“和”即人际关系和谐。朱熹肯定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他提出“和以处众曰群”以及“人和,得民心之和”的观点,指出人际关系和谐、群体社会和谐是能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朱熹认为,人人需要重“理”,即礼仪、制度、规范、秩序等,否则会出现“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的问题。另外,他还从“敬”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了人际关系和谐,即“敬则和,和则自然敬”,主张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尊敬、相互谦让、相互关心,这样才能实现人际关系和谐,进而实现群体社会和谐。需要注意的是,朱熹提出的“和”并不是要求人人趋于“相同”,而是注重“和而不同”,即倡导“中和”。可以看出,朱熹是以一种和谐辩证思维去看待“和”的,既肯定了“求大同”,又没有否定“存小异”。

(三)人与自然

宋代理学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朱熹强调“天人合一”,提出“天即人、人即天”“天人万物一体”等观点,高度肯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关系。“天”即自然万物,进一步解释为自然万物的发展规律。朱熹主张人们的生产活动要严格遵循自然万物规律,要“顺得这势,尽得这道理”。其实,朱熹的“格物致知”就是通过“格物”获取自然万物规律的过程。朱熹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解释,表明了宋代理学对自然万物、对人类生存发展重要影响的深刻认知。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必须要有知识,而这种知识就是自然万物。朱熹对自然界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自然界的形成、自然万物的运作方式、自然界的生态环境状况等都有非常独到且深刻的见解[8]。他指出,人人都要努力维护自然和谐,保护生态平衡,做到“万物于一体”“取之以时,用之有节”“先天而弗违,后天而奉天”等。

(四)文与质

朱熹认为,文与质是一种和谐统一的关系。关于文与质的和谐统一关系,最早见于孔子的“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观点之中。从表面上看,孔子的文质论是针对个体的修身,但在此后众多思想家的解读中,文与质不再单指个体修身,而是拓展到形式与内容这一更加广泛的层次。朱熹曾经对该文进行注解,提出“彬彬犹班班,物相杂而适均之貌”的观点。这里的“物相杂而适均之貌”,说明了朱熹赞同孔子的文与质和谐统一的观点[9]。然而,与孔子阐述的文与质的关系有所不同,朱熹对文与质关系的理解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例如,他认为,“分而论之,质为本,文为末”,即本为大,文为小,文要辅质。同时,他认为,文与质各有内涵,不能完全将文与质进行混淆,否则“属矫枉过正”。

(五)文与道

从本质上讲,理学是一种道德哲学。因此,我们在审视宋代理学中“文”与“道”的关系时,可以理解为审视文学与道德的关系。宋代理学家周敦颐最早论及了“文”与“道”的关系。他曾经在其著作《通书》中明确地提出一个命题——“文以载道”。这个命题直接将道德提升到一个比文学更高的地位,直接反映了宋代理学对“道”即道德的重视程度。朱熹不仅探讨了文与质的关系,而且探讨了文与道的关系。朱熹认同周敦颐的“文以载道”之说。他曾提出“道者,文之根本;文者,道之枝叶”的观点,将文与道比喻成一棵树的枝叶和树根,诠释了文与道的和谐统一关系。在文与道的关系上,朱熹则将“道”放在非常突出的地位。“道”即“理”,这充分符合了朱熹的理学立场,而不是文学立场。

六、结语

宋代理学是宋代主流的学术思想。在宋代理学家中,朱熹是一位集大成者。本文以朱熹为研究对象,对宋代理学思想的求理精神、求知精神、求实精神、忧患精神、和谐精神进行了分析研究。在具体研究时,本文主要采用了原因与结果、现象与本质、对立与统一的辩证思维方法。例如,在分析研究宋代理学求理精神之基于训诂注疏的《五经》与基于心性义理的《四书》时采用了原因与结果的辩证思维方法,而在研究求理精神之“格物致知”与“致知格物”、“穷物理”与“穷人理”时采用了对立与统一的辩证思维方法。辩证思维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宋代理学的精神内核,从而帮助我们将宋代理学的精神内核更好地引入当代社会语境,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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