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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进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一个理性行为的阐释框架

2021-12-04米恩广

关键词:工具理性效用理性

米恩广

(云南民族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会议主题之一,2021年8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明确指出,“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1],并将其作为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问题来加以处理[2],因此,推进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新时代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议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全新治理理念,在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事务等方面具有导向与约束作用,属价值理性范畴,但同时,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又是一种制度安排,制度乃民族事务治理之“器”,发挥的是器物效用,属工具理性范畴。因此,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突出了价值理性的地位,也彰显了工具理性的效用,对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意义重大。

一、内涵特性: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解析

民族事务是一个内涵广博的概念,“可以宽泛地理解为与民族相关的事情”[3]11,是关乎我国56个民族既得利益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而对民族公共事务进行系列管理的活动则为民族事务治理。追根溯源,民族事务治理源于社会治理理念,而关于社会事务治理的讨论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西方治理理论,指的是政府能够有效进行自我管理、高效执行公共政策的能力,表现为一种相互尊重,有效管理经济、社会的状态[4],强调的是政府管理能力以及政策执行力。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目的就是创造出一种条件,来保证有秩序的统治和集体行动[5],强调的是行为方式的创新、行为结果的有效。包国宪指出,治理就是“政府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创造公共价值的活动”[6],强调的是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职能与作用。也有学者指出,治理应是一个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行为活动,不仅包含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管控之意,更在于创造公共价值,促进人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就民族事务治理而言,是一项“事关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7]的大事。据此,民族事务治理可理解为:治理主体利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力,通过民主协商、多元互动等方式对各民族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旨在通过解决好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关系,为民族地区建立良好秩序和为集体行动提供条件,从而创造民族团结进步等公共价值,本质上蕴含着各民族在民族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与积极作用,凸显的是以人为本、善治至真的公共事务治理精神。

随着社会发展,民族事务治理格局正从国家建构向国家全面发展转型,新的民族事务问题随之产生,从而导致传统民族事务治理能力难以满足解决当下民族事务问题的内在需求[8],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族事务治理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体系之中,使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9],因而现代化便成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方向。那么何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命题已经引起学界的重视,并形成了不同论断。高永久等学者从系统论视角指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在与环境互动中输入与输出的持续能力”[10], 强调的是治理能力的持续性。刘宝明则认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而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11], 凸显的是治理能力在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价值。严庆认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治理主体执政能力、组织协同能力、政策运用能力等能力的综合[3]12,即是指在各民族共筑的社会环境中,民族事务治理主体运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力,采用各种现代手段、方法,将民族事务治理相关机制体制转化为一种能力,通过发挥其功能,来提升处理好各民族在经济、法治、社保、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关系的能力。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对现代手段方法、机制体制等工具要素的运用能力,凸显的是治理主体在治理能力价值取向上的正确性。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因事务自身的特性而呈现出了固有的特点:一是对象的特定性,即以各少数民族及其事务为对象;二是利益的广泛性,即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到各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利益对象数量庞大、分布范围广,因而利益波及面广,具有广泛性;三是事务的复杂性,新时代各民族已经成为利益共同体,民族事务涉及各民族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利益纵横交织,民族事务复杂。由此可见,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乎各民族合法权益、民族团结进步、社会繁荣稳定的头等大事,“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12],不容忽视。

二、理性行为理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解释框架

现代化是新时代背景下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的新方向,也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行为的理性选择。当然提及“理性”一词,必定绕不开马克斯·韦伯,依据他的观点,人乃利益的寻求者,寻利过程中必然会考虑手段对目标的影响与效用,从而会有多个可选方案、多种偏好,因此会产生多个不同结果,从而形成了四种行为方式,即工具合理性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情感行动、传统行动等,其中工具合理性行动与价值合理性行动才是合理的社会行动,才是真正的理性行为。价值理性是人们在追求既定的价值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自觉性意识,“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肯定(或否定)性关系”[13];工具理性是一种实然的现实存在[14],强调的是行动与目标结果达成所采取的手段与方式的适用性,追求的是技术工具的有效性、效率性。由此可知,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社会行动中有着各自的价值定位,价值理性属“形而上”之内涵,是理性行为之“体”,工具理性属“形而下”之要义,为理性行为之“用”,两者共同作用于各种社会行为实践。

从理性行为视角来看,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人们在新时代社会价值追求中的一种自觉意识,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诠释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肯定(或否定)的逻辑关系,体现的是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行为实践中的价值追求。换言之,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种以处理好各种新旧民族问题、维护好各族人民的既得利益为目标,以增强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理性行为,其并非一种空洞的理念,民族事务治理能力之所以以现代化为建设的落脚点,关键在于现代化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与技术要素能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所用。现代化蕴含的价值理性从思想、精神、伦理等维度指引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朝向现代化,通过价值理性的指导效用,来确保行为方向的合理性、正确性;其推崇的工具理性则在手段、方法等操作层面给予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可靠的工具性支持,通过现代化工具的“器物之效”,以确保行为的规范性、效率性,从而有效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水平,彰显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率性与效果性。因此,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一种思想价值理念,而且是有效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效能的技术工具选择,故而,新时代背景下,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自然成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向度,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规避的重要环节。

三、体-用-理: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逻辑

在2021年8月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1],这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而现代化也成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在新形势下的理性选择。继而,作为理性行为要素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也必然与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形成一种内在的逻辑关联,以有效维系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开展。

(一)价值理性: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体”

伴随各民族间交流、交往的频繁,民族工作更加繁重,民族事务变得愈加复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旨在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而各民族又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因此,新形势下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必须从更高的政治站位来统筹与谋划,这就要求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目标定位、价值取向、方式选择等层面必须具备高度的理性,以确保行为方向的正确性,从而有效维护各民族既得利益。据此,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地以人民为中心,把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价值放在优先地位[15],此乃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价值之所在,亦是在新形势下对价值理性的寻觅与重塑。

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价值理性的指导,在价值理性指导下,在追求维护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团结与发展等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各民族之人则成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为对象,而行为实践对人所产生的意义与影响乃现代化行为价值之焦点。因此,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一种以各民族利益为重点的社会理性行为,这也是其行为自身所代表的价值。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行为价值取向,指引着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自觉地朝向现代化方向,并通过强化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行为价值选择的合理性,来确保行为实践中共有的政治意识、文化认同、思想认知等价值的培育与建构,由此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又成为一种为人民运思、为公共精神服务的理性行为。

事实上,价值理性主要在思想意识、精神价值等层面发挥导向、规范与约束效用,属“形而上”之范畴,关系到行为方向的合理性。因此,若是忽视了行为目标的合理性,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就有可能偏离预定轨道,目标定位就会沦为权力结构的产物,那么“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服务于公共精神”的价值追求就会成为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流于形式。如果忽略了行为对象的利益诉求,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会散失“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内涵,进而违背维护各民族最高利益的初衷,最终沦为制度安排的“附属物”。由此,价值理性因其固有的价值效用,建构出了符合各民族最高利益的价值目标与治理理念,有效统筹各民族既得利益,保障行为目标的达成,继而成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基础、理性之源,指引着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方向,也成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体”,确保着行为方向的科学性、合理性,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二)工具理性: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用”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民族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变,各民族利益由分化走向整合,56个民族已然成为一个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据此,民族事务治理主体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过程中必须认真审视用什么方法才能有效破除民族事务点多面广的难点,以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才能疏通民族事务涉及的相关利益的赌点等问题。这就要求民族事务治理主体必须重原则、讲方法,不仅要有现代化的治理思维,还必须掌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工具的使用方法,以确保治理方式、行为过程的规范性、效率性。与此同时,关于民族事务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实际上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思路,指明了方向,即充分运用民族政策制度与法律法规等工具,发挥其工具性效用,将民族事务治理推向法治化轨道,这便表明有效的技术工具、先进的方法、科学的制度乃是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提升之关键。此等要素乃是工具理性所推崇的价值元素,工具理性进而成为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之“利器”,那么对工具理性的追寻与利用便成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诉求。

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在法制、政策、制度、技术等工具理性要素加持下,不仅能将现代性的思想理念嵌入治理过程,而且能把工具理性推崇的技术性、规范性、效率性等因子植入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行为之中,从而引导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朝向规范性、技术性、效率性维度,并有效运行开来,以有效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当政策、制度、法制、技术等工具理性要素以固有的“器物”形态嵌入后,在现代理念、先进技术、有效方式等层面能够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多科学、可靠的工具性、技术性支持,使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在技术工具层面与现代化诉求接轨,并以更快、更有效的方式来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与此同时,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又能够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民族事务治理的机制体制,这一过程实质上又是对技术、效率、程序、规范等工具理性价值要素的追求与培育。当工具理性因子嵌入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后,效率、规范等工具理性价值内涵便成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行为的价值追求。在寻觅工具理性价值的过程中,民族事务治理主体便会主动地通过不断优化现代技术工具来提升方式、方法、技术、制度、政策等民族事务治理工具的运用能力,使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与大数据、信息化等现代化特征接轨,从而有效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的有效性,最终不断凸显现代化特征。

质言之,工具理性嵌入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对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技术性、工具性支持;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寻觅与培育工具理性因子,实质上是对工具理性要素蕴含的工具性效用的整合与利用,以有效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由此可见,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工具理性在技术、方法、效率等层面的支持,从而工具理性成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亦是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不可或缺之“器”,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所用,工具理性又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着不竭的外源性动力,保障着现代化行为实践的效率性。

(三) “体用合一”: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理”

新时代背景下,繁衍生息于中华大地上的56个民族已经成为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命运共同体,各民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团结在一起,成为休戚与共、利益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倘若治理主体分别遵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各自的理论框架和行动逻辑进行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那么必然导致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疏离,从而致使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受阻。具体而言,一方面,倘若仅推崇“尚德”“为道”的传统价值理性,注重的是行为自身代表的价值,那么工具理性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器物之用”有可能就会被忽略,从而难以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进而将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与制度有效转化为民族事务治理效能的效率性也必然受到影响。换言之,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倘若工具理性因子介入不到位或缺失,那么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就会因工具技术支撑不到位而受影响。另一方面,倘若仅遵从工具理性的价值内涵,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所需的方法、手段、技术等工具支持必然会得到明显的提升,治理主体的行为效率也会得到一定的保障与提高。然而,工具理性本身是以结果为导向,不注重过程,容易忽视了行为自身蕴含的价值和意义,也容易导致治理主体在行为实践中忽略了行动对象的价值诉求和内在感受,以至于行为本身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和谐、共享等价值意蕴被扭曲,那么主体的行动策略与客体的利益诉求相偏离也就成为一种必然,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向的正确性也会受到影响,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初衷及其价值目标也将难以达成。可见,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并非简单的理论套用,而是新时代治理主体的价值偏好的表达与治理行为的理性选择,这就要求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既要传扬价值理性意蕴,又要发挥工具理性效用,同时传扬价值理性之时要以工具理性为用,培育工具理性之时又要以价值理性为体,只有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有机耦合[16],实现“体用合一”,才能有效推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事实上,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通过其合法性地位,来凸显自身的合理性、效率性,而合法性又需建立在价值性与程序性的基础之上,价值性乃价值理性之内涵,程序性则是工具理性之要义。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价值理性主要在思想意识、精神理念层面发挥指导与规范作用,从而成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行为实践之“体”;工具理性主要在技术、手段、工具层面发挥工具性效用,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用”,两者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互为补充,共同作用于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亦说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合法性得以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缺一不可。因此,在崇尚伦理道德的价值理性占绝对主导地位、技术工具支撑不足的民族事务治理现实语境中,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要善于“思”,在思想策略、价值精神等方面“审时度势”,而且还要利用工具理性的“器物之效”,以确保“物尽其用”。同时,还要利用价值理性去引导工具理性,确保工具理性运行方向的正确性;更要用工具理性来支撑价值理性,以强化工具理性的工具效用,最终通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效用上的“体用合一”来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推进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1],这实际上是对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强调,从而使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效用上实现“体用合一”便成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一方面,必须以价值理性为基点,从思想意识、道德伦理等价值理性维度解决“我是谁”的问题,以确保行为价值理念的科学性,行为方向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应当以工具理性为支撑,从技术、方法、工具等工具理性层面上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以确保现代化建设结果具有效率性。同时,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工具理性只有在价值理性设定的目标引导与规范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工具性效用。价值理性也只有在工具理性的加持下,才能更有效地彰显固有的导向与约束效用,从而更有效地引导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朝向现代化。因此,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耦合,效用上实现“体用合一”便成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理”之所在、行为之所向。

四、体用合一: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进路

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维护各民族合法利益之“器”,与各民族主体的既得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既要找准价值定位,以确保行为方向的正确性,又要选准技术工具,以确保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因此,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效用上实现“体用合一”,形成合力,便成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据此,本研究以理性行为理论为理论基础,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维度来探寻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道器相济”的理性进路。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体达用:确保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向的正确性

价值理性乃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体”,行为之“基”,因此必须夯实价值理性基础,充分发挥价值理性效用,确保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向的正确性、合理性。

1.深化价值理性,树立新时代民族事务观

一是深化价值理性。民族事务治理主体应准确把握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意蕴与具体要求,理清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运行逻辑,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把握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内涵,找准民族事务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与目标定位。既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治理理论,也不能照搬企业的管理思维,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培育新时代民族事务观。

二是深化思想认知。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应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终极价值关怀,通过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强化文化的思想引领与价值引导效用,以深化各民族的思想认知,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应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予以创造性转化,打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范式”并应用于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17],且要通过深刻学习与把握习近平新时代民族理论的历史渊源、内容实质、价值意蕴,打造和谐共生的新时代民族关系。同时,治理主体必须要在“深刻领会、真正学懂”上下功夫,深化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共同体意识内涵,以提升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理论水平,强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性。通过学习教育将“多元一体”新时代民族观内化为各民族政治认知的一部分,以夯实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心理认同与政治共识基础,从而形成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思想合力,夯实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认知基础。

2.优化理念认知,强化思想意识引领效用

一是强化法治意识。一方面,明确法治建设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价值定位、目标属性,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理念的培育指明方向,铸牢治理主体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强化法治理念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引导与规范作用。深化价值理性的引导、规范效用,使治理主体树立正确的民族事务法治观,通过学习交流、教育培训等方式深化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为切实提升民族事务依法治理能力奠定思想理论基础。

二是深化思政意识。毛泽东同志曾言,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不可能完成[18]。民族事务乃是党的政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思政意识的培育便成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据此,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动员功能,强化主客体的思想政治意识,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培育所需的协商共治、共建共享的政治思维。同时,通过思想政治学习,深化治理主体以及各民族的历史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公民教育,确保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以达“明体达用”之效,确保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向的正确性。

(二)琢玉成器:确保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效性

工具理性乃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器”,发挥的是工具性效用,但没有科学、合理的价值理性作为引导,工具理性效用也难以充分发挥,因此,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统合起来,不仅要坚持走“以道驭器”之路,而且还要通过“琢玉成器”之道,充分利用工具理性效用切实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效性。

第一,以机制建设为突破口,建构适宜新时代民族事务要求的治理新机制。一是完善民族政策机制,推进平等协商、民主监督等制度,从而建构出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共建共享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大环境,不断提高民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建构出新时代民族事务协作共治机制,以达协同共治之效。二是深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设计出与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诉求相匹配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政策与制度的优势,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同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取向,充分挖掘与利用兼具规制性、技术性、效率性的现代工具的效能优势,结合新时代民族事务特征与要求,推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式的创新,如由依靠“行政规制”的垂直管制机制发展为“多主体参与”的网格化协同共治治理机制,实现治理机制的创新,进而将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等制度优势转化为切切实实的治理效能,着实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二,依托现代技术平台,强化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具效用。充分利用与整合大数据、计算机、学习强国APP等科学工具的便捷性与实用性,建构出与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诉求相适应的信息机制。其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搭建民族事务治理内外互动信息平台,增强主客体间的互动与联系。其二,以大数据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与完善民族事务数据库、信息库等资源平台,并通过学习、培训、手机APP使用辅导等方式提升治理主体现代信息获取与处理以及工具、方式的运用能力,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工具技术支撑与保障。其三,建立“互联网+”民族事务治理大数据平台,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以问题为导向,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创建民族事务信息共享数据库、资源库等平台,通过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加工,推动掌握国情、民情、政情的民族事务治理信息机制的创新,以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信息的精准性,进而凸显工具理性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技术性、工具性优势,着实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效率性。

第三,建立与完善“党建+制度”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强化工具理性效用,实现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精准提升。一方面,从制度上加强民族地区党委、党组织对民族事务的领导,调整并完善党的职能机构体系,优化治理主体职能结构,以形成治理合力;另一方面,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制度运用与转化能力,从根本上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政策与制度效能的发挥,以有效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一是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机制。着力优化政治协商等制度的内容、形式、程序等环节,实现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二是完善参政议政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确保社情民意反馈渠道畅通。构建具有制度性约束力的监督体系,创新监督方式,扩大民主党派等各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知情范围,提升各主体的参与度;重点建立健全民族事务决策、执行机制,完善建言参政等制度,强化民主监督制度,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规制性约束力,以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民主性、规范性,以引导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体用合一:形成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合力

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既离不开价值理性在思想意识、道德伦理等维度的指导,又离不开技术性、工具性等工具理性效用的支撑。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要打破价值理性绝对主导的传统理念,而且治理主体还必须掌握现代技术工具,具备现代技术工具的使用与转化能力。这就要求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必须以价值理性为“体”,工具理性为“用”,并在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中促成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效用的耦合,形成“体用合一”的作用机制,最终在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探寻出“以道驭器、以器载道、道器相济”的理性进路,指导和推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一方面,“以器载道”,重塑价值理性,强化价值理性效用。价值理性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强调的是“以民为本”,体现的是“公共精神”,因此,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应合理引入现代技术工具,将先进的工具理性理念嵌入到中华民族传统价值理性之中。具体而言,可将“服务人民”的新时代价值理性因素嵌入信息化平台、“互联网+”、微信、手机软件等现代信息工具之中,使其成为价值理性因子之载体,通过技术平台的吸引力、渗透力,来强化治理主体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以优化治理主体的社会服务观,极力营造出自信、友爱、和睦、团结、进步的民族事务治理新环境。同时,通过工具理性效用的渗透与影响,促进民族事务治理理念不断更新,深化“以民为本、服务于民”的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价值及其内涵,以实现对价值理性的重塑,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思路指导。

另一方面,“以道驭器”,再造工具理性,以充分发挥工具理性的技术性与效率性效用。治理主体应在价值理性的指导与约束下,全面熟悉现代技术工具及其内涵,掌握现代技术工具的运用方法,利用现代科技的先进理念对与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不相适应的工具要素进行再造,通过优化现有的工具理性要素,来强化民族事务治理方式的科学性、效率性,最终提升解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与当前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主要矛盾的能力,如有效应对民族地区突发事件、公共危机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从而在工具理性的支持下实现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

综上所述,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民族事务治理中的理性选择,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三者建构出了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体-用-理”的理性逻辑进路。价值理性引导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建设朝向现代化,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体”;工具理性以其工具价值保障了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率性,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用”;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又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统一起来,成为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从传统疏离走向现代耦合之“形”,使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具体形式上实现了“道器相济”,在效用上达成了“体用合一”,推动着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民族事务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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