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入股视域下经营权控制权滥用规制研究
2021-12-03杜忠连哈尔滨学院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6
黑龙江粮食 2021年10期
关键词:农业
□ 杜忠连 (哈尔滨学院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权利配置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概念界定
入股本质上是承包权与经营权的重组:当承包权与经营权结合时,即为农户自营;而当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时,农地经营权立刻拥有了可以流转的全新特征,较之前者,能够极大地助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户选择入股的方式,入股期间,土地经营权为土地的经营主体所取得。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仍然保留着自身的土地承包资格。《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和《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为土地经营权采取入股方式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入股在制度层面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其有效促进了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率。
(二)土地经营权的入股的可行性
如果不推行“三权分置”,直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至少存在三方面的障碍。其一,根据《公司法》,公司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其上所附着的身份属性无法成为公司的永久独立性财产。其二,如果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则根据股权的一般原理,入股后若转让股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可以受让,但这明显与土地承包制度相悖。其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赋予了社会保障的功能,入股后一旦因公司破产清算而用于偿债,则保障功能荡然无存。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土地经营权因为没有附着身份属性,上述三条障碍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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