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进程中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研究——以三江源地区为例
2021-12-03桑措卓玛
当代畜禽养殖业 2021年3期
桑措卓玛,黄 涛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因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化的发展,才能有今天野生动物保护的成果。但是其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以及法理当中所体现出的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还是突出了人类中心理论的思想,这不利于更好地处理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因此,笔者通过法治的视角分析了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变化及未来的发展走势。
1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化过程
1.1 起步与发展阶段
1950年,中央政府颁布了《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就此开始。据不完全统计,1949~1978年我国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大约有8部。其中1962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自然财富,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切实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利用。”由此可见,在这一阶段内人们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观念依然停留在“利用”阶段,野生动物成为国家财富的一部分,是可以用价值衡量并带来经济效益的物品,这是受到人们生活习俗和生活需要的现实影响产生的结果。建国初期我国大约有5亿多人口,其中一部分人依旧以打猎来获取食物和主要生活所需[1]。狩猎业也是当时国内主要的生产行业之一,部分狩猎产品成为出口创汇产品。在1966~1976年的10年间,因为缺乏对狩猎业的有效管理,野生动物及珍稀保护动物的数量开始急剧下降[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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