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视角下家谱证据的价值局限性
——以《平平言》中“张氏坟冢”案为例进行分析
2021-12-03石泉
临沂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内容
石 泉
(青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青海 西宁810000)
《平平言》是方大湜①在晚年写给其弟子的为官手记,其中卷二、卷三两部分详细记录了方氏本人在为官期间所承办的各种民事纠纷案件二十余例。通过对作者在审理“张氏坟冢”一案时的整个思考过程进行梳理分析,可以发现本案中承审官员无法借助证据层面内容的客观性和数量的充分性来实现对矛盾问题背后事实真相的探寻。加之受“告诉不受理”“断罪不当”等律文内容本身在行为和思想层面对官员的导向和规制作用,导致了审理者只能在某种程度上“被动”地依靠个人能力从社会常理、常情、常识等角度对案中人原本为自证诉求且主观表征很明显的文字材料(书证、口供)或实体物品(物证)进行证据价值评判,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该诉求是否给予“法律支持”的个人态度。此处以案情材料所涉及的家谱证据为例进行典型性分析,以明确官员在实际应对此类问题时会具体表现并遵循怎样的思考方式和路径。
一、案件还原——证据缺失下的承审困局
“张氏坟冢”案的情节过程并不复杂。起因于方大湜在担任广济县令之时,当地韩家湾后山有一名为郑张氏的坟冢。不过案发前该坟冢已多年无人祭扫,只在该坟碑石上留刻有“孝子(郑)秉福、(郑)秉谦;孙(郑)知先、(郑)知明;曾孙(郑)圣有、(郑)宗鲁、(郑)维高、(郑)书玉”字样。尽管时间久远,但地方官员却先后收到了济邑生员郑昭和薪州民人郑炳礼的具呈控争,二人均认为郑张氏是自家祖坟,并请求官府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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