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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视野下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与体系建构

2021-12-03任海涛张玉涛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学科研究教育

任海涛,张玉涛

(1.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41;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性成就,有力推动了教育立法、行政、司法、普法的协同发展。不过,我国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法学研究,则主要是自改革开放,尤其是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之后才逐步展开的[1]。教育法学发展至今,已经实现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突破,研究范围不断拓宽,理论深度不断提升,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及研究内容的实践性持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早期主要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学术范式而建立,自身的基础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始终未能形成独具特色的学科理论分析框架与研究范式[2]。基于此种考虑,本文尝试突破传统的学科独立思维与部门主义观念,借助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以问题意识为中心,对教育法学的理论定位展开细致分析,并针对教育法学的体系建构提出系统性对策建议。

一、领域法学:回应新兴交叉学科的一种创新研究范式

1.领域法学的演进历程

我国对领域法学的探索,最早可追溯至改革开放之初。在彼时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下,经济法应运而生,并与民法形成了鲜明的学科对立。二者形成了旷日持久的学界论战,其中虽不乏意气之争,但在某种程度上仍产生了双赢效果。此种沟通大大加深了各方对于财产法律关系的认识,并引出了对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尤其是调整对象论的深刻反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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