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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优化

2021-12-03程雁雷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教育学生

程雁雷,蒋 艳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救济是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权利救济制度是否完善是衡量法律体系是否健全、法治是否有效落实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1]。然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学生与高校的权利冲突不断加剧,以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为核心的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日渐凸显出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设计并未充分考量高等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导致现行制度定位不清、缺乏有机衔接。而目前的学术研究多倾向于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及诉讼救济渠道的完善,忽视了对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整体把握。本文依据高等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类型划分,分析现行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设计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予以优化,以期形成定位清晰、设置科学、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衔接互洽的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实现学生合法权益全面保护,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高等教育纠纷的解决需要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高等教育纠纷是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高等教育纠纷的特殊之处正是高等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不同于其他法律救济制度的原理所在。

1.高等教育纠纷的特殊性

高等教育纠纷主要是指高校为实现教育教学目的,对学生进行管理引起的纠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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