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2021-12-03刘显鹏赵昌盛
保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刘显鹏,赵昌盛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2020年6月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①参见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6/t20200602_463796.shtml#1。。其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4 913件,同比上升185.5%,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 210件,诉前程序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愈加凸显。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打击环境侵权行为、维护环境公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该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诉前程序对后续程序的顺利推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规则层面的阙失导致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履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其应有职能的有效发挥,亦制约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应有效果的充分显现。鉴于此,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当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与职能发挥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进而充实与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机制洵属必要。本文在研究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适用的基础上,探究当下理论规则与现实逻辑之间的抵牾,进而提出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阶段告知环境污染者等程序设计,以期推动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的发展。
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规范解释
2015年7月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开始尝试探索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来介入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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