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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的历史镜鉴与现实反思

2021-12-03崔超

保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崔 超

(贵州中医药大学 人文与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彰显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在国家一体化司法改革进程中应有的放矢地调适变通,把握司法能动主义与保守主义的界限程度,串联司法调适沿革与现实反思的历史脉络,推进国家司法审判与民族民间纠纷解决的共享机制,避免司法审判成为单纯的“法律自动售货机”[1],须深入体察民族地区民间真实生活,亦须切实关注民族地区司法实践痛点,还须回溯还原民族地区司法历史因子。

一、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的历史镜鉴举析

(一)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调适的痛点

清政权在贵州苗疆构建和调适司法制度极为困难,面临诸多痛点。其一是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性全国政权,自身缺乏对我国古代传统司法制度的系统认识,对构建和调适边疆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缺少经验。其二是清代贵州苗疆长期惯行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苗侗民族对自治机制情有独钟,对官府及其行政、司法常常持有怀疑态度和抵触情绪,不愿将自身纠纷、冲突,乃至罪犯交给官府审判。同时,高山地形与陆路不便也给司法制度实施带来诸多客观困难。其三是元明以降,贵州苗疆已经实施四五百年的土司制度,而土司握有地方审判大权,亦形成一定的司法权威,极力排斥官府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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