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2021-12-03杨宏芹叶志港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抵押
杨宏芹,叶志港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20)
担保物权属于定限物权,是在他人之物或权利设定的物权,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旨在确保债权获得优先受偿。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6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有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典型担保物权,相比于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对抵押权人而言,无须承担保管抵押财产的义务,在法定情形出现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实现抵押权。②《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人而言,其仍享有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财产保存在抵押人处,抵押人可以对其抵押财产进行保值增值,资源可以得到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③参见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第632页。抵押权因此被称为“担保之王”,是最重要的担保类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抵押权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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