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债的起源与价值*
——以罗马法文本片段分析为中心
2021-12-03睢苏婕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文本
睢苏婕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1条又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利息计算包含“两线三区”,即,利率 0%-24%(法律保护区)、36%以上(无效利率区),而利率介于24%-36%则在学理上被称为自然之债,该部分利率一旦支付不得要求返还[1]45。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上述内容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一重大修改不再按照“两线三区”的划分来对待民间借贷利率,而是通过4倍LPR利率的界限将民间借贷利率直接分割为0%-4倍LPR利率(法律保护区)与4倍LPR利率以上(无效利率区),此种改变直接导致民间借贷自然之债在我国司法实践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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