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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激励:职教体系中的运用、反思及超越

2021-12-03

职教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选择性升格职教

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一项事关教育变革乃至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学界前期研究更多是对“内容”“路径”的探讨,涉及办学层次、校企合作、证书融通等等。“工具”层面,多为具体政策工具的剖析,工具类型背后指导思想层面的反思暂告阙如。抽象层面的反思无疑有助于跳出“就事论事”的窠臼,从深层面来回答作为方法论指导的“工具手段”的有效性。

职教体系完善,作为一项旨在使多元行动者达成集体行动的宏伟构建,也难免遭遇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困境表现在:涉及多元行动者的场域常会面临一种悖论——共同利益能使大家受益虽为各方所体认,但理性个体却很可能做出“搭便车”选择,最终导致相关方在增进集体利益上不能达成一致行动。谚语“三个和尚没水吃”,形象地概括了这一困境。经济学家进一步探讨了困境的机理——共同利益不是集体成员采取一致行动的充分条件,集体共同利益的增加作为一种“普遍性激励”效用有限。基于此,奥尔森提出“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旨在弥补“普遍性激励”的不足,消解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张力,破解集体行动的困境。如奥尔森指出,“它们(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属于可以用来动员一个潜在集团的激励:不服从的受到排斥,合作的被邀请参加特权小集团。”[1]换言之,选择性激励,让个体利己行动在制度设计下成为推动集体利益实现的手段,从而实现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共容[2]。

“选择性激励”具有明显优势,亟需回答的是它在教育领域得到了如何运用、作用发挥情况、可能存在哪些局限需予警惕。开展此类研究,实践层面,于职教层次提升和体系完善大有裨益; 理论层面,利于明晰试点、项目制的适用性和限度。深层面来说,更是对教育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时代之问的学理性回应——“多元共治”何以可能。

一、“选择性激励”在完善职教体系中的运用

“选择性激励”常以“项目”“试点”等面貌呈现,学界也不乏对具体“项目”“试点”效应的分析,但尚未很好回答的是此类“项目”“试点”具有何种功能价值而被使用,功能效果如何? 具体到职业教育场域,“选择性激励”曾出现在哪些场景,得到了怎样的运用?

(一)打造“积极贡献者”

对于“选择性激励”,奥尔森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只是用描述性语言做了解释和分类,如区分“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等。奥利弗进一步从性质、功能、实施条件做了严谨界定,指出确保“选择性激励”运转须满足:①激励物具有排他性;②激励能够兑现;③激励要大于“搭便车”的好处;④激励物被激励方所控制,且符合受激励方的利益;⑤受激励方相信选择该激励的收益要大于放弃的收益[3]。奥利弗的分析点明了“激励发生”背后的运作机理,其中的关键是激励方的资源控制权、受激励方对相关激励物(资源)的现实需求。

在面向社会争取办学经费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争取政府的办学资源投入是部分高校较为现实的理性选择。换言之,专项财政经费支持即构成了一种物质需求,一种可以构成“激励物”的东西,满足奥利弗所言之“激励物被激励方所控制,且符合受激励方的利益”。在传统本科院校先后获得“211”“985”工程项目经费支持后,高职群体争取国家专项财政经费支持就逐渐成为一种群体共识。决策层也有系列诉求——回应“技工荒”难题,求解“制造业强国”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撑问题,走出高职办学定位不准、特色不鲜明困境,推动高等职业院校完善办学模式及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整体办学水平。

政府与高校双方诉求最终合拢,“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也被社会称为“高职211 工程”)于2006年启动。在重点支持建设100 所示范性院校(“示范校”)的基础上,2010年国家又确定了100 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骨干校”)。相对于上千所高职院校而言,200 多所“示范校”“骨干校”无疑获得了“选择性激励”。激励,不只是在经费支持层面,更有对项目院校办学定位的诱导。例如,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政策启动会上,相关领导指出“教育部不赞成一些高职院校还没办几年就想升本科的趋同现象,建设示范性高职院校就是要强调这类学校有自己的卓越。”[4]

不赞成升格的态度,体现在以下政策规定中。例如,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教育部暂不再受理与上述意见相悖的职业院校升格的审批和备案。”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在提及“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时已经强调“2010年以前,原则上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201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也强调新建的100所骨干高职院校,2020年以前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总的来说,为确保“不升格”,政策工具运用发生了显著变化。从早期的“强制型”转向兼顾“激励型”,即通过示范建设项目计划实施“合同约束”——“要入选示范院校建设计划,必须承诺建设期内不升本”。当能入选示范计划的优秀院校已承诺不升本后,其他院校“升本”机会也就渺茫,实现了使广大院校皆能“安心定位”的政策效果。

通过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决策层巧妙运用“选择性激励”手段,旨在达成多方面功效。通过示范校对全国其他职业院校产生“以点带面”的引领作用;通过“承诺建设期内不升格”的“合同约束”,扼杀“升格”冲动,使职业院校能够安心定位;通过“经费配套”作为入选“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门槛标准,发挥中央财政经费对地方财政、行业企业经费投入的撬动功效,以引导各方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选择性激励”的运用,也是打造“积极贡献者”的过程。“积极贡献者”并不仅限于院校而是囊括了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就政策效果而言,客观上促进了全国职业院校与各方的紧密结合,对于深化院校办学特色和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转化“潜在行动者”

“选择性激励”的实施对象,既会是集团正式成员,也可能是潜在成员,有研究者将之概括为“双重选择性激励理论”[5]。前述“示范校计划”是对职教体系中院校的遴选,针对的是“内部人”或“正式成员”。“选择性激励”的目的在于:将积极成员和消极成员区分开来,使前者为共同利益作出贡献。那么,壮大职教体系集团力量,将“潜在成员”扩编为“正式成员”,区分“现代职教体系”的参与者与非参与者,同样需要运用“选择性激励”。

2013年,《中国教育报》刊发《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时候了》为题文章,某种程度上透露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已经脱敏。在此之前,2010年是一个重要时间节点。经过示范建设洗礼,示范高职院校类型特色得以彰显,办学质量有了很大提升。特别是“2010年以前不升格”的“合同约束”时效不再,升格之声再次响起。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上,教育部定调“高职升本科问题现阶段不争论不动摇”。2011年底《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

“高职院校升格”不被决策层看好,背后有本世纪初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试点困境——文凭发放、就业保障、社会认可及潜在风险——可能诱发高职院校“升格风”等。在依托“集团正式成员”(既有高职院校)“内部挖潜”(升格)面临强大“否决点”阻力下,“构建现代职教体系”的政策企业家不得不另辟蹊径。

1.地方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事实上,2011年初,《光明日报》已经刊发文章回应高职该不该升本科,指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比高职院校“升格”更重要。当时社会大背景是学生就业难度大、部分地区技工短缺现象严重。无论是中国人民大学就业研究所的《中国相关就业群体的就业前景》报告,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的建言,还是新加坡国立大学郑永年的网文,都提出将三本院校改技校来解决“就业难”“技工荒”困境。

《中国教育报》于2011年11月、2012年3月分别刊发题为《大学“堵截”高职“追击” 应用型院校错位竞争求突围》《办“技术本科”谋求错位发展》文章,实际上所针对的正是地方本科院校办学定位不准(“学术漂移”)及就业困境问题。学术期刊也陆续刊载了一批文章,倡导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高职本科、新建本科院校纳入现代职教体系[6]。有研究者更是指出“把高职教育定位为高教类型,其政策意图是推动高职彰显特色,而非鼓励院校升本。应区别对待教育升本和院校升本,应禁止高职院校升本,同时推动新建本科转型发展,实现高职教育层次延伸”[7]。学界倡导外,地方高校如上海电机学院也于2012年底发起成立“技术本科教育研究协作会”,以扩大“技术本科”联盟力量和社会影响力。

决策层方面,首先是通过项目研究促“转型”改革推进。2013年1月底教育部“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项目启动,旨在探索构建我国应用型高教体系,促进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在2月28日“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工作部署会”上,教育部领导指出,“职业教育是教育结构调整的切入点,……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来自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8]

其次,打造“积极分子”联盟,区分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参与者与非参与者。在2013年6月28日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研究中心成立座谈会上,相关领导指出“推动地方高校转型发展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战略支撑,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是高等教育分类改革的战略切入口,是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的重要环节。”[9]总的来说,通过调研座谈,起草指导意见,舆论宣传、论坛交流等推动地方高校转型发展。2014年4月,“积极分子”联盟召开了以“建设中国特色应用技术大学”为主题的首届“产教融合发展战略国际论坛”,发布了“驻马店共识”。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颁发,突显了国家意志。

需特别补充的是,“转型”改革颇为坎坷曲折。部分学者、地方高校对此项改革持有疑惑、观望甚至质疑态度。决策层、转型项目研究承担者和顾问专家等阐释政策、答疑释惑,指出改革演化为身份之争(转型学校是否应归为职业教育)没有意义[10-11],回应转型“遭遇降格、名称不妥”等疑虑,以求准确定位政策,旨在赢得各方理解。过程的艰辛,也说明转化“潜在行动者”远非易事。

决策层除通过部门协同、部省合作出台政策进行顶层设计外,仍是通过“选择性激励”——项目建设和试点遴选方式来推动地方院校转型发展。地方层面,河南、广东等20 多个省(区、市)出台了引导高校应用型转变文件,300 所地方本科高校参与试点;国家层面,加大投入力度,启动“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支持100 所应用型高校建设,推动项目高校将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和学校转型深化改革结合。百所高校中,老牌本科院校27 所,新建本科院校73 所,省级转型(应用型大学建设)试点高校51 所,体现出国家“选择性激励”的政策引导效应。

成立于2013年6月的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到第二年秋季产教融合发展战略国际论坛召开时,已经从首批成员35 所地方本科院校壮大到吸引101 所高校加入。据该联盟网站2018年5月的信息,已有159 家单位加入,联盟规模进一步壮大。

2.民办高职院校试点本科职业教育。尽管已有不少地方本科院校加入转型发展行列,但相对于庞大基数而言仍属杯水车薪。针对本科高校“转型”遇冷、高职院校渴求“升格”大热现象,有职教专家区分了“内生发展”“外生发展”(转型发展)。指出后者背后涉及对职业教育的价值认同,更指出转型发展是跨类型变革,要防止“水土不服”[12]。

职教界对转型发展也并不完全认同,认为是给地方本科院校活路,转型导致地方本科院校抢了高职固有地盘。学界也表达出对“独营”或“一条腿走路”方案的质疑,“在高职本科该由何类学校举办问题上,不宜‘独营’‘划江而治’,地方本科院校转轨存在主观愿望与现实可能问题。双师型师资、实践导向课程设计、实训实习基地,以及教材、课程、人才培养方案衔接等,若忽视必将产生‘血型不匹配’排异反应;舍弃示范高职院校也失之偏颇,历史上,高职(专科)教育酝酿之初并未舍弃中专,便是倚重学制衔接的天然优势。”[13]

这多少表达出高职从中专到大专没有“去职教性”,何以从专科到本科就会“变性”成为“他者”(普通教育)的想法。换言之,背后涉及观念认知——“本科是否只有一种类型”。于地方本科院校而言,“转型”遇冷就涉及此种认知,陷入转型恐惧(降低身份地位),事实上这并不符合大众化阶段教育类型多元的现实[14]。即便是在成功升格的高校中,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原齐齐哈尔职业学院)仍然喊出“本科新衣穿在身,我心依然职教心”“坚定不移地走职业技术教育之路”的口号[15]。这从侧面也说明“升格”院校似乎也很清醒,未尝有放弃职教特色的打算。更重要的是,它表达出“升格不等于变性”,而是在职教方向下的层次提升[16]。

决策层基于转型发展现实,开始调整既有改革思路。例如,选择“两条腿走路”,对职业院校升格“开口子”。2015年11月,教育部同意建立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该校成为第一所应用技术大学。2017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虽然继续强调“十三五”时期高职不升本科,但对民办高职院校升格却留有口子。新的变革是,《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通知》明确“专科高职学校不升为普通本科学校,职教体系学校不转为普教体系学校”原则,升格高校择优纳入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试点。2019年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再次强调“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结合首批5 所民办高职院校申请升本结果,教育部将相关高校的“申请建校名称”(一般为“** 学院”)调整为“** 职业大学”或“** 职业技术大学”,即批准的更名名称均保留了“职业”二字。

概括而言,“选择性激励”手段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中得到了应用。具体特点如下:一是激励方向的选择性。改革方向只能是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不能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不转轨为普通教育体系学校。二是激励对象的选择性。升格对象主要针对民办高职院校(前两个批次试点院校中,民办20 多所,公办仅1 所)。三是激励范围的选择性。2018年文件特别强调,启动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试点省份不再增加试点学校,未启动本科职校试点的省份在2019年也只能择优遴选1 所高职院校进行申报。这表明在“开口子”的同时,为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诱发“升格风”),决策层仍然非常谨慎。总的来说,在完善现代职教体系、补齐本科层次职教短板、健全职教培养层次上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逆向选择性激励”:一个奇特现象

早期对高职院校开展“选择性激励”——实施示范建设计划,意在通过打造“积极贡献者”,确保高职院校安心定位,避免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转轨为普通教育体系学校。采用此种政策安排,主要与当时的主流认知有关,即“本科只有一种类型”“升格就是变性”;对地方本科院校进行“选择性激励”——促进成立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启动“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 支持100 所应用型高校建设,是从高校分类发展角度出发予以统筹。对此类高校,决策层不能放任其定位不准、就业不畅而置之不理。推动其转型发展,旨在为此类高校“谋出路”,更有转化“潜在行动者”,区分“现代职教体系”的参与者与非参与者,壮大职教层次体系之意;对民办高职院校进行“选择性激励”——试点本科职业教育,是考虑到在全新层次开展职业教育创新探索,需要引导相关院校在创办此类教育之初就能清晰定位。

由此导引出一个颇有价值的命题——“试点本科职业教育,公办高职院校缘何受到冷遇”?如果说早期高职院校“升格方案”被弃用,主要是基于理念认知——“本科只有一种类型”“升格就是变性”。因“升格方案”(面向“正式成员”)面临强大的“否决”阻力,完善职业教育层次体系不得以“另辟蹊径”选择了“转型方案”(面向“潜在成员”——地方本科院校)。何以在思想已经解放(允许“试点本科职业教育”)的情况下,在向“正式成员”(高职院校群体)遴选时,主要选择了民办院校(占20/21)? 显然,并不能从办学性质(公办、民办)来区分职教体系建设的“积极分子”与“非积极分子”。

此外,首批15 所民办本科高职院校名单中,无一所高校入选过国家示范性建设计划,即它们都不是“国家示范性建设计划”高职院校。办学质量上,此类院校与经过示范建设洗礼的高职院校相比多少有一定差距。“试点本科职业教育”,作为新时期的重要探索,担负着凝练本科层次职教特色、健全职教培养层次、完善现代职教体系、彰显中国高职教育办学特色的重任。那么,在试点单位选择上,弃优质职教资源(高职“示范校”“骨干校”)捷径而不用,主要选择民办高职院校在新的办学层级展开全新探索多少显得有点“舍近求远”。

一个可能解释是,决策层可能担心新生事物(本科职业教育)在创办初期会因“成见”(职业教育就是专科)抵制而被社会舆论“扼杀于摇篮”。基于稳妥考虑(民办院校升本相对容易接受),采取了民办高职院校先行试点的做法。待社会形成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文化认同,再向公办高职院校开放。

就“选择性激励”而言,不难发现其方向上的“逆向”色彩,不妨称之为“逆向选择性激励”。“逆向”表现在:选择“潜在成员”而非“正式成员”,未选择“积极分子”“优秀分子”等。在前文探讨中,第一次是选择“转型方案”(面向“潜在成员”——地方本科院校)而舍弃“升格方案”(面向“正式成员”——高职院校); 第二次是本科层次职教试点主要选择了民办高职院校(非示范建设高职院校),而并未优先考虑“优秀分子”(示范建设高职院校,公办示范校仅占1 所)。当然,就“升格”而言,公办、民办高职院校都是“积极分子”。

历史上,我国曾有“中专办大专”先例,即中专与专科并存——四年制中专与五年制大专套办(简称“四五套办”)。此种办学实践一度被指责为“不安心定位”,是违规“戴帽办学”。不过从一线办学情况来看,学生实践能力强、就业情况好。有研究者将之概括为技术教育的“有效学时”[17]长——即相对于专科院校学生(生源是高中生,零技术基础)只学习了3年技术而言,此类院校的学生学了5年,所以社会认可度更高一些。该种探索实际上是依托职教体系自身“纵向”打通,确保了学生技术学习的顺畅衔接。

如果说“四五套办”是面向职教体系“正式成员”进行“正向选择性激励”的典型例子,需反思的是“逆向选择性激励”激励手段会否产生排异反应、“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进而影响现代职教体系建设进程。事实上,有研究者已指出应用型高校建设中的“办学目标游离化、政策执行功利化、实践探索表层化”问题[18]。“本科职业教育试点”目前刚刚启动,办学效果尚待观察。不过,上世纪90年代末发展高职教育时选择了“三改一补”方式——“对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进行改革、改组和改制,并选择部分中专改办”,客观上却给人们“高职院校即是弱校转型而来”的印象,致使新的办学类型在发展之初就陷入窘况。新的职教层次(本科职业教育)能否办出特色,获得社会认可,关乎创新探索的制度化巩固和迁移扩散。本科职业教育试点究竟是能够“一炮打响”抑或一开始即遭遇社会认可困境,需要特别警惕。可喜的是,决策层已不再拘泥于仅由民办院校来试点,在近一年的改革探索中,“双高计划”(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简称,相对于本科“双一流”)学校开展高层次职教试点探索已蔚然成风,为新的职教层次特色彰显提供了质量保障。

三、对“选择性激励”的批判及超越

选用相关“政策工具”本意在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但有政策研究者发现政策工具与目标的非对称性,进而提出了“政策工具一定会服务于政策目标吗”的疑问[19]。“选择性激励”本是为解决“非积极分子”的搭便车问题,激励“非积极分子”“潜在群体”加入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共同利益。但不能否认的是,很有可能从一开始它就被运用错了方向,现实效果上也可能产生新的“搭便车”问题。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形式化”“功利化”问题即是“搭便车”(目的在获得转型发展项目资助)的佐证。概言之,对“选择性激励”手段的限度、运用误区和完善方向也需深度反思。

(一)“选择性激励”的运用误区、限度

在奥尔森的基础上,费尔曼和甘姆森进一步区分了“外在选择性激励”和“内在选择性激励”,指出前者偏重组织角度(组织大小、结构和权力分配),后者强调组织成员内心(认同感、团结感和忠诚感)。他们认为奥尔森的理论过分强调“外在选择性激励”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内在选择性激励”在集体行动动员中的作用[20]。

现代职教体系建设过程中,完善层次体系,一直与高校分类、组织定位、结构均衡等多重目标交织并存、难以分离。在特定时期,为防止出现乱象,更因观念阻力、体制阻力、操作阻力等现实掣肘,致使“外在选择性激励”一度成为首选,地方本科院校或民办高职院校获得青睐。新时期亟待回答的是:其他向度选择——“内在选择性激励”方案是否可能? 如何避免职教体系建设的“目标替代”,即过于关注院校规制而忘却了初衷——职教新办学层次的水平特色彰显。例如,之前是强调升格规制,仅由民办院校来试点探索(潜存质量问题);目前是以院校合并方式,一并“顺道”解决独立学院转设与高职院校升格问题(简单“拉郎配”,潜存匹配效应问题)。

运用误区剖析之外,更需反思的是“选择性激励”的限度。效果上,“选择性激励”是否必将导向集体共同利益? 寻租设租理论从侧面说明:由于资源为激励方所垄断,激励也可成为服务于激励方私益的工具,从而背离集体利益(“公共产品”)。早几年严格规制高职院校升格,除担心院校“变性”(去职教性)外,背后也有担心“荒了自己的地,种了别人的田”的考量。事实上,相关高校自身也非常清醒,升格后仍会坚守职教性。对“升格”的担心,在今天看来多少显得过虑了,反映了特定时期的认识偏颇——“本科只有一种类型”。而且,严格“升格”规制也产生了系列负面效应。相关研究指出,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等教育层次结构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表现为层次结构重心偏低、人才培养不适应创新型经济发展要求等[21]。

引导本科院校转型发展,遵循先试点、再示范“以点带面”逻辑(“选择性激励”)。有研究者指出它同样存在诸多隐忧:受“造点逻辑”支配,转型发展会遭遇集体行动困境的挑战(“迎评”“应试”等非理性行为),试点向示范转进可能会流于形式,示范经验推广难度较大,从而损害转型发展政策试点的预期目的[22]。最终很可能使所要维护的共同利益——“壮大本科层次职教体系”成为幻影,这为“选择性激励”的局限性再次做了注解。

此外,奥尔森是在传统“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产品分类基础上,通过提出“选择性激励”防止“搭便车”从而避免“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其理论基础是理性选择,问题求解思路具有“化约主义”特点,直接将困境求解办法寄托于“中心权威”,采取权力精英“自上而下”的“选择性激励”。问题在于:产品分类,是否只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种分类?求解思路,是否还有新的可能?对此两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乎职教体系完善的未来方向。

(二)超越“选择性激励”:“自主治理”何以可能

在奥尔森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通过系列修正,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行动理论的发展。这种修正表现在:首先,是补充产品分类标准,在公共产品(共同使用,不排他)和私人产品(分别使用,可排他)之外,新增加公共池塘资源(分别使用,不排他)和收费产品(共同使用,可排他)[23];其次,强调制度的重要作用,将理性选择模型改造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24]。通过制度分析和发展框架的7 项规则(边界规则、职位规则、信息规则、权力规则、整合规则、范围规则、支付规则)细化了“行动情景”,如指出囚徒困境、公地悲剧只能算作特例,两者分别对应于信息规则(使用者间不共享信息)、边界规则(资源对所有人开放)。

关注产品分类的意义非常重大,实际上是将产品属性和集体行动建立起了关联。在集体行动困境求解思路上,奥尔森基于公地悲剧,最终选择为精英式介入干预(“选择性激励”)提供了正当性说明。而奥斯特罗姆则看到了现实的复杂性,细分了产品类型,这就跳出了化约主义窠臼。通过对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研究,使“自主治理”成为解决集体行动困境或实现集体“共同利益”新的可能选项。

在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上述研究颇具启示意义。职教体系完善,作为一项旨在使多元行动者达成“集体行动”的宏伟构建恰恰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困境表现在:在职教体系集体“共同利益”达成上,“搭便车”问题一直存在。以解决“搭便车”问题面目出现的“选择性激励”效力有限,甚或产生新的“搭便车”问题。例如,为防止公办高职院校升格致使职教体系受挫,决策层对地方本科院校、民办高职院校实施了“选择性激励”。但是,相关地方本科院校也可能搭“转型项目工程”的便车(转型“形式化”),民办高职院校也很可能会搭“本科层次职教试点”的便车(坐实“升格”,职教办学方向反遭虚化)。最终,集体“共同利益”——“壮大本科层次职教体系”也很可能会落空。

新时期,完善职教体系亟需摆脱观念桎梏,走出仅系于权力上层“选择性激励”的窠臼,这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而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蕴含的“自主治理”方案,或许可提供一些启示。不过,从奥尔森“精英治理”模式走向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模式,还有系列问题需要回答——新的治理模式是否适用于职教层次体系完善,“自主治理”又该如何展开?

理论适用性方面,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模式主要针对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确实是“小规模”的,决策层要考虑高等教育层次比例结构均衡,不会完全开放“升格”的“闸门”。换言之,它符合“分别使用,非排他”的公共池塘资源属性。不过,这还远远不够。自主治理要想成功需满足三大要件:制度供给、可信承诺①和互相监督[24]。

制度上,奥斯特罗姆等将公共池塘资源的产权分为:进入权、汲取权、管理权、排他权、处分权[25]。通过产权细分,否定了产品非排他的绝对性,缩小了集体选择的应用范围,利于更好地管理系统,从而提升了集体行动的能力。换言之,对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全可以设计系列制度规则,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作用,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达成集体一致行动。例如,鉴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规模较小,发现相关参与者违规行为的成本相对就低一些。故而可借鉴“双一流”建设的“能上能下”作法,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制裁制度(如降级),使参与者明白投机违规行为将很快被发现并受到制裁,这就为参与者的集体一致行动(实施高质量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提供了内部激励。

同时,这也利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新加入者”形成一种“可信承诺”,减少“搭便车”投机行为,确保办学行为具有“可信性”。此外,“公共产品”情形下,单一个体的“搭便车”(不合作)并不会对其他参与者造成明显不同。不同的是,“公共池塘资源”情形下,个体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资源的侵占(办学形式化)会给其他已经在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院校带来损耗,如声誉成本——“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质量缩水、文凭符号效用下降等。同时,也会使“被拦在升格大门之外”的院校忿忿不平。由此,客观上促进了院校之间“互相监督”,从而有助于提升集体一致行动(实施高质量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能力。

需特别强调的是,“自主治理” 绝非完全 “自主”,涉及系列制度安排还是要借助公权力予以保障。不过,“自主治理”的特殊优势在于,将制度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权赋予了多元行动者——资源占有者(“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院校)、行业协会(如“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校长联席会、协作会等)等。通过制定带有“行规”性质的规范,惩戒制裁投机分子或奖励积极贡献者,达成对集体“共同利益”的动员和激励。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一种“选择性激励”,不过“激励方”不再限于权力部门,而是真正体现出“多中心治理”的特点。既为府校关系重构中的“放权”与“自治”提供了空间,也利于协会、院校的“治理能力建设”。同时,也为克服职教体系完善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开辟了新的路径方向。

注释:

①可信承诺,是博弈论中概念。“可信性”问题是动态博弈的一个中心问题。可信性指动态博弈中“先行动的博弈方” 是否该相信“后行动的博弈方”会采取对自身有利或不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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