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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实施中的适用
——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

2021-12-02李伟,孙艳

大连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防控法律疫情

李 伟,孙 艳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一、问题的提出

(一)密切接触者概念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界定

自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迅速制定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数十天内即有效控制了疫情的大规模蔓延。在防控过程中,追踪、隔离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按照张文宏教授的观点,密切接触者主要有四种情形:(1)居住、学习、工作等原因;(2)诊疗、护理、探视患者;(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近距离接触;(4)经评估认为的其他密切接触者[1]。概括而言,密切接触者一方面要与病例近距离密切接触,另一方面是没有做好有效防护措施。

为更好地确定密切接触者,保障隔离机制的有效实施,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2],在这一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判断密切接触者的标准。3月7号,针对疫情发展的变化以及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国家卫健委卫生局又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进一步规定了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指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其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乘坐火车、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在该列车有确诊新冠肺炎病例时,会将该车厢或车上有密切接触的同行人员列为密切接触者,并利用网络、电视、短信等方式迅速通告以及寻找这些密切接触者。知道自己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有确诊新冠肺炎感染者的乘客,可以到定点新冠肺炎治疗医院进行相应的检查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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