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诠释与适用
2021-12-02梁苏琴
滨州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梁苏琴
(上海政法学院 研究生处,上海 2017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为了推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推行与实施,我国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工作。在此过程中,理论界也从不同层面对该制度进行反思,对认罪的内涵、从宽的幅度、认罪认罚意愿的真实性、被害人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
不过,从理论研究上看,一般是从诉讼层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讨论和回应,从刑事实体法层面上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则比较缺乏。并且,从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和实践看,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解读和适用应该是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两个维度展开,也即,不能局限于诉讼法角度讨论认罪认罚问题,还需要从实体法层面反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4年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顶层设计的指导下逐步走进司法实践(1)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最高法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5年2月最高检下发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第26项改革要求,“完善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机制。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完善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建立完善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同年3月,最高法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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