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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走入私法:《民法典》绿色条款评析

2021-12-02黄宇欣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绿色环境生态

黄宇欣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0 年5 月28 日通过,这部新时代的《民法典》回应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需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形成了绿色条款体系,极大地激发了私法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普遍以污染企业为生态环境法律治理的重点规制对象,采取政府主导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1]此种管理模式下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通常被视为公法的内容。在风险社会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重,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私法作为私人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手段,必须做出针对性的回应。如何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并防止生态破坏是当前时期《民法典》的编纂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民法典》各分编共30 个条款规定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事项,建立起了绿色条款体系,为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治工具。

一、确立绿色原则,引领私法的生态化转向

《民法典》总则第9 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款确立了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绿色原则,即“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入典,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世界上首部将生态环境保护确立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绿色原则”条款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民法的法律理念从单纯的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发展为个人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相平衡——此种法律理念上的生态化转变正是风险社会下世界各国私法发展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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