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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防范与治理

2021-12-02方燕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

方 燕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04)

市场操纵行为一直是严重威胁证券市场安全的违法行为,随着市场操纵行为更新换代,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与传统的操纵市场行为不同,信息型操纵行为甄别难度大,与正常的市场风向判断存在模糊的边界,但这丝毫不影响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破坏力。目前我国尚未就信息型操纵市场犯罪行为作出清晰的界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也成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2020 年3 月起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优化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模式和纠纷解决机制,但民事责任部分并未展开。在民事责任无法震慑操纵市场行为者时,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刑法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一、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信息型市场操纵”的内涵

美国学者Allen 于1992 年最早提出“信息型市场操纵”这一概念,他将市场操纵行为根据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分为三种:信息型操纵、行为化操纵、交易化操纵。其中信息型操纵是指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释放金融谣言或误导性信息来影响股票价格。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信息型操纵是指操纵者通过制造虚假信息,导致股价信号失真,诱导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1]

(二)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1.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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