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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变革与走向

2021-12-02孟鸿志张运昊

法学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时代制度信息

孟鸿志 张运昊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以下简称2019年《条例》),与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2007年《条例》)制定与实施的社会背景不同,大数据时代不仅重塑人们的思维模式和助推经济的转型增长,同时也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新工具。信息公开是政府进行有效治理的工具,发挥着监督政府以及保障知情权的重要作用,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传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亟待变革。然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之策,理论界鲜有涉及,已有的研究成果更成为关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笔者认为,面对紧迫的变革需求,理论界需要认真回答以下问题:这种变革是否具备法理根基和规范依据?应当坚持哪种变革走向,进而就哪些内容作出变革才能在法的稳定性与开放性之间保持平衡?

一、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挑战

法律既非建立在绝对抽象的价值基础上,也非个人权威的产物,社会才是法律立足的根基。“只要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发生变迁,行政法体系也就必须做出相应变革。”(1)陈爱娥:《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德国行政法总论改革的轨迹》,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根源于我国特有的社会分工条件和分散式的政府组织格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其产生起就带有明显的管理色彩,体现为公开主体的分散性、公开向度的单方性、公开方式的被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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