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商事登记事项的立法确定
——兼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2021-12-02肖海军

法学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信息

肖海军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

一、现状分析与问题症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已建立起初具体系化的工商或企业登记制度,但因规范文本尚停留于一事一法或一类一法的分别、分类、分散立法状态,致使商事登记立法仍陷于零、散、乱的现实困境。

(一)我国商事登记事项立法的现状考察与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总体上的零、散、乱,决定了商事登记事项立法也必然处于分别、分类、分散状态,存在如下明显缺陷:

第一,一事一规的零散乱状态。由于没有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我国现有商事登记事项的规定分散由不同效力等级和不同法律性质的企业法、公司法等及配套的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分别规定。登记事项的一事一规立法体制及零散乱的实然状态,不仅使登记申请人难以了解,就是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也难以准确分清之间的异同,从而带来操作上不适应症。第二,规范性效力级别普遍比较低。在现有规范性文本中,对登记事项有规定的均为国务院所颁发的行政法规或下属部门行政规章,缺乏权威、统一且具法律级别的规范文本。第三,不同规范性文本之间规定不一致。如对公司登记,《公司法》第7条、第8条所规定的内容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的内容就不一致。至于不同类型的企业、营业登记事项出现不一致,就更是司空见惯,如关于“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之间的规定,就存在很大差异。……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信息
订阅信息
展会信息
信息超市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信息
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