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协商中被追诉人证据知悉权之完善*
—— 以证据开示为视角
2021-12-02张靖雪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张靖雪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两种诉讼模式下的证据开示
证据开示,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对与诉讼有关信息进行强制披露,包括文件或事实的披露、对笔录证言、质问书和其他形式事项予以开示,是为审判做准备的审前程序机制,同时也是控辩双方交互案件信息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传统的对抗式刑事司法聚焦于完善辩方律师先悉权以平衡庭审阶段的诉讼对抗,采取“追诉机关案卷移送为主,被追诉方律师辩护为辅”的实体查明手段,证据开示具有追诉方单向开示特征,且主要通过庭前会议中证据展示得以开示;随着协商性司法理念展开,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致力于在审前阶段,促进“控辩双方自愿性、明智性、真实性”的共谋合作,强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合意过程,保障被追诉人的案件信息知悉权。当下我国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下的证据开示具有混合性特征,即形式上转向适用认罪认罚的协商合作模式,实质上仍然坚守职权追诉的对抗模式。
(一)对抗模式下的证据开示
我国尚未将证据开示制度纳入立法层面。学界对证据开示的理论探讨相对夯实,多数观点将普通案件审理程序中的“开示方式”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阅卷权和法定告知义务,“开示时间”集中于庭前会议阶段,“开示效用”致力于对抗制下的双方平等武装。①参见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9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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