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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探析

2021-12-02秦帅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防控疫情

秦 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2020 年2 月5 日召开的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对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两高两部”随即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在准确适用法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中央和各部门关于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文件的相继出台,对依法治理涉疫情刑事犯罪,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重要的遵循。

涉疫情犯罪共有的特征是“借力”新冠肺炎疫情,实施诈骗、制假售假、恶意传播病毒等犯罪行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体现在阻碍防疫工作、侵害他人健康、侵犯他人财产等方面,加之犯罪信息在自媒体时代的几何式传播,引发广大网民、群众的关注,关于“一律重判”“必须严惩”的舆论诉求充斥着互联网和日常生活。面对此类新问题、新情况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应当合法、理性地进行诉讼程序选择,坚持法律与情理的协调统一,坚守依法治疫、依法防疫的法治底线。

一、涉疫情刑事案件诉讼中应注意的几类平衡关系 ①关于诉讼中的平衡关系,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先生提出“动态平衡诉讼观”,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控辩对抗与控辩和合等五个维度提出刑事诉讼工作应该坚持的动态平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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