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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人工智能视域下的警察权研究

2021-12-02唐颖菲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法律

陈 华,唐颖菲

(广西警察学院,南宁 530023)

一、互联网领域警察权的发生和依据 ①“网络警察权”是笔者的概括用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用以描述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网络执法中的权力。在学界,关于网络警察执法权的概念亦未形成统一认识,如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数据警察权”,详情可参阅郝广平:《数据警察权的配置问题研究》,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 年第18 期第100-103 页。

(一)我国网络警察的诞生与发展

自20 世纪80 年代开始,互联网开始进入我国,随后经历了逐渐普及并迅速发展的过程,但互联网领域也产生了一些众所周知的违法犯罪问题。在此背景下,1983 年10 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成立“计算机管理和监察局”,负责防范和打击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活动,同时配合开展对全国重点项目中计算机的安全保卫。1989 年,公安部将“计算机管理和监察局”改为“计算机管理监察局”。1998 年8 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将“计算机管理监察局”更名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赋予其“依法办理利用互联网络制作、复制违法信息等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责,标志着“网络警察”作为我国一个警种的诞生。[1]2006 年,深圳市公安局与地方网站联手,在腾讯网等主要门户网站设立“虚拟警察”。随后,公安部将广州、武汉、厦门等8 个城市作为试点,推广深圳公安的做法,将网络秩序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总体框架。2007年6 月,全国主要网站、论坛均设置了旨在打击网络淫秽色情行为的“报警岗亭”和“虚拟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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