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国安法》第2条“根本性条款”的规范内涵
2021-12-02韩大元
法学论坛 2021年4期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第2条规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香港国安法确立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是法学理论的新表述,也是对基本法规范的新发展。从文本结构上看,通过“根本性条款”的规范再造,建构了基本法与国安法之间的规范链条,凸显了国安法的特殊性质与功能。《香港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是有关国家主权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核心规范,构成基本法规范体系的基础。因此,分析《香港国安法》第2条“根本性条款”,对于全面理解基本法与国安法的关系、深入分析《香港基本法》第1条与第12条的规范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根本性条款”的语义
在宪法学领域,规范作为基础性概念,构筑公法制度的规范体系。在学术范畴中,存在着基本规范、根本规范、根本条文等不同的表述,但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迄今还没有出现“根本性条款”的表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