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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条款评注

2021-12-02周远洋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周远洋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瑕疵履行即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我国民法将其认定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并提供了多种救济方式。合同的瑕疵履行在民商事活动中广泛存在,并且每年都会引发大量涉诉案件。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条涉及的便是合同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其中规定了违约情形、责任类型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本文将从解释论的视角对该规范进行评注,以期为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一、规范定位

(一)条文构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范的是合同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条由两句话构成:第一句先规定了适用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比,本条将“质量不符合约定”规定为“履行不符合约定”,这是对适用情形范围的扩张[1];接着规定不适当履行的约定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可基于意思自治约定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责任后果,但须对格式条款和减免责条款作效力判断,其或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第五百零六条而无效。第二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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